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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介入清欠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之探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21:04
这些年来我国拖欠农人工薪酬状况非常严峻,尤以修建施工等劳作密集型企业为甚。为讨工钱,农人工爬塔吊、跳楼、被无端殴伤乃至被追杀等事情常有发作。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严峻危害农人工的合法利益,添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已成为社会杰出问题,与中心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要求方枘圆凿。这些年来,各地对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采纳了不少方法,做了许多作业,也取得了必定成效。但从整体上看,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远未得到有用遏止,在有些范畴和区域乃至呈愈演愈烈的态势。
一.行政手法介入农人工薪酬清欠的坏处
从这些年各地对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采纳的方法看,大多限于行政手法,如让修建劳务企业交确保金,对发作欠薪状况的修建劳务企业进行商场限入、下降乃至撤消有关资质和资历等行政处罚。依单纯的行政手法来处理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且不管其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这些做法的局限性和负面效果是清楚明了的。榜首,拖欠农人工薪酬这个看似简略的问题,原来是由一个变形债款链所构成的。如建造单位拖欠总包单位工程款、总包单位拖欠劳务企业劳务费、劳务企业拖欠农人工薪酬,拖欠工程款是修建范畴拖欠农人工薪酬的主因和源头,农人工仅仅这条债款债款链上的终究受害者。现在各地采纳的行政处理手法不能捉住拖欠农人工薪酬的主因和源头,无法从根本上缓解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第二,拖欠工程款属民事违约或民事纠纷范畴,行政手法在这方面难以作为,作为不妥会构成侵权结果的发作,与我国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各走各路。第三,我国现在的行政资源其实并不非常丰厚,政府不能对什么事都大包大揽,动辄施以行政手法。咱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行政上的大包大揽很易构成社会及大众对行政手法的过度依靠,这几年许多集体性上访事情的构成和发作应让咱们引以为鉴。
以强制手法处理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的,除行政手法外还有法令手法。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能够而且应当经过法令途径予以处理。从严厉含义讲,运用行政手法处理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也得在法令结构内才有用;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最有用、最有力的维权手法、利器当然也数法令。但运用法令手法若经过诉讼程序来讨回自己的薪酬,对每个详细的农人工来说,其昂扬的时刻、财力本钱是难以承受的。在此状况下,咱们有必要整合法令、行政资源,让公证介入清欠作业,然后破解清欠这一难题。
二、公证介入建造范畴农人工薪酬清欠的效果
(一)治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款规则,“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以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实行的效能”;第24条规则,“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则实行时,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请求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则,“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据此,经过公证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债款人如不按约实行,债款人可不经诉讼而直接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对已发作的拖欠工程款或农人工薪酬的问题,要求拖欠工程款或农人工薪酬的当事人对拖欠款项签定还款协议,并处理赋予还款协议以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还款协议一经公证,欠款人如不按约还款,债款人和农人工可不经诉讼,持公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这样削减了许多中间环节,下降了社会本钱,可最大极限、最迅速地确保农人工权益。如果在这项作业中能对农人工处理公证和请求法院强制实行等法令事务再予以法令援助,则可彻底省去农人工讨薪的时刻、精力及财力本钱,农人工当然也无须再来找政府,然后也将不会变成大规模集体上访事情,防止社会突发事情的发作。
处理还款协议公证,并赋予还款协议以强制实行效能,是用法令手法处理或遏止欠薪问题最经济、最方便、一起也是最有用的途径和方法。首要,从公证合同(协议)下手,赋予合同以强制实行效能,可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能有用进步还款、付薪的自觉性。其次,合同(协议)经公证具有强制实行效能,欠款、欠薪状况一旦发作,可不经诉讼直接进入强制实行程序,既节省了我国的司法本钱,一起更减轻了债款人(包含农人工)完成债款的本钱,然后进步包含农人工在内的全部债款人经过法令途径完成债款的活跃性。第三,对经公证的债款进行强制实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所规则,具有强有力的法令根据。
(二)治本
从处理建造工程承揽合同公证下手,将薪酬款问题从源头抓起。现在我国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杰出发作在建造范畴,而建造范畴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大多因建造单位拖欠工程款所构成的。因而,拖欠工程款是拖欠农人工薪酬的主因和源头;只要捉住拖欠农人工薪酬的主因和源头,消除这个症结,才干从根本上缓解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此外,现建造范畴“是非合同”问题严峻,严峻打乱建造商场的正常买卖次序,并由此带来一系列严峻社会问题。全部这些,经过处理修建工程承揽合同公证或能够得以处理或能够得以减轻。正因处理建造工程承揽合同公证对处理拖欠农人工薪酬款及标准建造商场的重要性,公证处在处理修建承揽合同公证进程中除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全面检查外,有必要针对工程款中的薪酬款问题和承揽合同的首要条款与招投标文件的共同性问题添加和清晰以下内容:
1、添加专门薪酬款发放问题条款,清晰合同承揽款中所应包含的薪酬数额及详细发放标准和方法,增强薪酬款发放问题确实定性和可操作性。
2、在合同中指定公证处或有关功能部分为薪酬款发放的监督、证明单位,薪酬款转经监督、证明单位结算。
3、添加承揽人对薪酬款发放的许诺确保条款,承揽人如将薪酬款移作他用,须承当由此而引起的全部结果和职责,确保薪酬款得以专款专用。
4、添加赋予对合同中的薪酬款发放以强制实行效能的条款,使合同约好的薪酬款结算、发放条款具有强制性。
5、清晰今后凡对原(经公证的)合同内容进行改动,须经原公证处公证;不然,两合同内容不共同处,以原经公证的合同为准。以此根绝“是非合同”状况的发作。
6、公证处对要求改动原(经公证的)合同严重权利责任内容的状况,应将当事人所陈说的有关改动合同的原因、理由作出详细、完好的记载;以为有必要的,应与相关管理部分进行交流和联络,确保改动合同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
三、处理建造承揽合同公证的可行性:
1、法令、方针根据。对建造承揽合同进行公证,赋予合同关于薪酬款发放付出条款以强制实行效能,除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外,在法令、方针上的根据还有:
(1)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10月29日转发的建造部、开展变革委、监察部、司法部、劳作确保部、交通部、水利部等部分《关于进一步处理建造范畴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定见》,在强化对实行合同的监督管理问题上,规则“建造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两边的招投标文件缔结合同,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包含价款及付出方法)的其他协议”;要求合同两边“请公证组织对合同进行公证,以确保当事人两边实行合同责任,防止呈现‘是非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4日宣布的《关于会集整理拖欠工程款和农人工薪酬案子的紧急通知》规则,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结清工程款合同,债款人请求强制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实行。
2、建造工程承揽合同公证的实际根底条件。现在我国的建造工程招投标活动大多经过公证,公证人员对整个招投标活动和承揽合同的根本条款及其构成进程都非常了解;就我国现有公证人员的本质而言,公证人员具有较强的对与建造工程承揽合同相关法令和方针的把握及运用才能。所以处理修建工程承揽合同公证,从现在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操作程序,从作业的连贯性、标准性,从对当事人的便利性,从公证人员的业务本质等方面,均具有杰出的根底和条件。
四、处理建造工程承揽合同公证的效果
对修建工程承揽合同进行公证,其含义和效果从整体上看,一可从源头上遏止和处理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完成对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的标本兼治;二对防止呈现“是非合同”状况和标准修建工程买卖次序具有非常活跃的效果。详细效果还有:
1、可将现一般选用的比如收取薪酬确保金等无清晰法令根据的行政手法,经过合同条款成为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明而合法化。
2、薪酬款转经公证处或有关功能部分结算,不仅可即时把握薪酬的结算、发放状况,有利于及时、自动采纳应对方法,而且为对欠薪行为进行法令、行政处罚供给强有力的根据。
3、规则对合同内容作严重改动须经公证,使招投标活动更为健康,合同内容无法进行暗箱作业,即便有也会因签约行为的无效而承当对不法行为的晦气结果,使欲为者不敢为,起到震撼效果。
五、公证介入清欠作业对清欠农人工薪酬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活跃的含义
(一)经过公证赋予合同债款(欠薪)以强制实行效能,拓荒了处理欠薪问题的新途径。
(二)因运用公证手法经济、方便、有用,可最大极限地减轻债款人和农人工完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本钱,可激起债款人和农人工经过法令手法完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活跃性,有利于将清欠农人工薪酬问题引进法令途径去处理,然后最大极限地防止和削减集体性上访事情和社会突发事情的发作,减轻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分招待和处理此类上访的担负和压力。
(三)因运用公证手法可减轻农人工完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本钱和进步农人工经过法令手法完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活跃性,并使清欠问题得以方便、有用的处理,拖欠薪酬行为不光不能为欠薪者带来任何利益,相反徒增欠薪者的欠薪本钱。权衡利弊,信任欠薪者会自律,不肯做拖欠薪酬的蠢事,会增强按规则付薪的自觉性。
(四)经过公证可强化政府及其功能部分对工程款和薪酬结算、发放问题的监督管理功能。
(五)公证经过化政府或管理部分的毅力为合同条款,为行政部分处置相关问题供给根据。
(六)从微观上看,公证介入清欠作业,有利于改动社会处理相关问题的思想方法和行为途径,倡议依法办事的风气和精力,这与咱们建造法治社会的方针是彻底共同的。
咱们以为,公证介入确为清欠良策。但因公证组织、乃至司法行政机关对建造工程及工程承揽买卖行为无管理权,此事需由政府或有关建造管理部分作出规则公证方可介入。实际上,在现在建造单位拖欠工程款现象非常遍及、“是非合同”大行其道的状况下,政府对此进行适度干涉,合理整合并有用运用行政、公证资源,作出建造工程承揽合同应经公证的规则,将问题防备于未然,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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