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16:12
合同欺诈罪不合法占有意图的确定
合同欺诈罪是意图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这是立法对合同欺诈罪的选择。⑥有学者以为,但凡运用刑法所规则的欺诈手法的,原则上均应确定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⑦当然刑法规则的合同欺诈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不合法占有意图”这一片面要素密不可分。但某种含有欺诈要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欺诈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归根结底仍是取决于有无不合法占有意图。因此在判别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时,除看行为人是否契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则的行为类型外,还有必要看行为人是否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由此可见,不合法占有意图的有无是确定合同欺诈罪的要害。而司法实践中侦办机关面对的最大难题是怎么查验和确定行为人“不合法占有”的片面成心,许多欺诈案子因为受侦办技能及侦办人员才能的限制,难以查验行为人的片面意图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职责。那么,司法实践中怎么确定合同欺诈罪行为人片面上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呢?笔者以为,在处理详细案子时,应当根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则的详细行为,并归纳考虑事前、事中、过后的各种主客观要素进行全体判别,作出司法推定。司法实践中“司法推定作为一种以‘疏忽单个或许与定论相反’为价值或根底的思想程式和证罪办法被广泛认可和运用”。⑧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守时,应全面确定。
1、行为人在签定合一起有无履约才能。
行为人的履约才能可分为彻底履约才能、部分履约才能和无履约才能三种景象,应别离不同状况加以确定:
(1)有彻底履约才能,但行为人从头到尾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诈手法让对方当事人单独实行合同,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2)有彻底履约才能,但行为人只实行一部分,假如其不彻底实行的意图旨在毁约或防止本身丢失或由不可防止之客观原因形成,应确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假如其部分实行意在诱使相对人持续实行,然后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3)有部分履约才能,但行为人从头到尾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诈手法让对方当事人单独实行合同,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4)有部分履约才能,一起亦有活跃的履约行为,即便最终合同未能彻底实行或彻底未实行,应确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可是,假如行为人的履约行为原意不在承当合同职责而在于诱使相对人持续实行合同,然后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5)签定合一起无履约才能,之后仍无此种才能,而仍然遮盖对方,占有对方资产的,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6)签定合一起无履约才能,但过后通过各种尽力,具有了履约才能,并且有活跃的履约行为,则不管合同最终是否得以彻底实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行为人在签定和实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或许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体现为行为人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定和实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便合同未能实行,也不能定合同欺诈罪。没有欺诈行为,不能定合同欺诈罪,可是有欺诈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欺诈罪。要正确确定合同欺诈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要素作详细分析。一般说来,在签定和实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现实上虚拟了某些成分,可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实行,或许虽然合同未能彻底实行,可是自己乐意承当违约职责,足以阐明行为人无不合法骗得别人资产的意图,故不能以合同欺诈罪论处。
3、行为人在签定合同后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行为。
实行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实行合同规则的民事职责的诚心,也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得钱财”意图的重要客观根据。⑨一般说来,但凡有实行合同诚心的,在签定合同后,总会活跃创造条件去实行合同。即便不能实行,也会承当违约职责。而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人,在合同签定今后,底子没有去实行合同或许是虚伪地实行合同。关于这种景象,不管其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均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实践存在的实行行为,有必要是实在的实行合同职责的举动,而不是虚伪的行为”。⑩实行行为是否实在,应当结合履约才能的不同景象来判别,这儿应该留意以下两种状况下对行为性质的确定:
(1)行为人在签定合同后采纳活跃履约的行为,在没有实行结束时,行为人产生了不合法占有对方资产的意图,将对方资产占为己有。此种状况下,行为人的部分实行行为虽然是活跃的、实在的,但因为其不合法占有的犯意产生在实行合同的过程中,其从前的活跃实行行为已不能对立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构成合同欺诈罪。
(2)行为人在获得相对人资产后,不实行合同,迫于对方追讨,又与别人签定合同骗得资产,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债款。这种连环欺诈在司法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拆东墙补西墙”。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逼采纳的过后补救措施,不是一种实在的实行行为,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4、行为人对获得资产的处置状况。
“若当事人没有实行职责或许只实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别人资产的处置状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其时的片面心思情绪,不同的心思情绪,对合同标的处置也必定有所不同”。11所以能够从行为人对别人资产的处置状况确定其片面上是否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1)假如行为人将获得的资产悉数或大部分用以浪费,或许从事不合法活动、归还别人债款、携款逃匿、藏匿资产且拒不返还等,应确定为行为人有“不合法占有”之成心,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
(2)假如行为人将获得的资产悉数或许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实行,即便客观上未能彻底实行合同之悉数职责,一般不以合同欺诈罪论。
(3)假如行为人将获得的资产没有用于实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用期限内将对方资产予以返还,应视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当职责的体现。
一般状况下,具有实行合同诚心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许对方提出违约时,虽然从本身利益动身,或许提出辩解以减轻职责。但却不会躲避承当职责。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当职责的体现。而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人在胶葛发生后,大多选用逃跑等方法进行躲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丢失。可是,有必要留意的是,对那些不得已外出避债,或许在两边商洽时各样辩解否定违约的,不能一概确定为合同欺诈,应该结合其他客观要素作详细分析。
6、行为人未实行合同的原因。
影响合同未实行的原因包含主客观两种状况。行为人在实行合同过程中享受了权力,而不乐意承当职责,标明合同未实行是因为行为人片面上形成的,然后阐明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可是,假如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力,自己尽了最大尽力去承当职责,仅仅因为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意料的状况,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实行,这种状况下,行为人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应以合同胶葛处理。
合同欺诈罪是意图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这是立法对合同欺诈罪的选择。⑥有学者以为,但凡运用刑法所规则的欺诈手法的,原则上均应确定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⑦当然刑法规则的合同欺诈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不合法占有意图”这一片面要素密不可分。但某种含有欺诈要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欺诈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归根结底仍是取决于有无不合法占有意图。因此在判别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时,除看行为人是否契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则的行为类型外,还有必要看行为人是否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由此可见,不合法占有意图的有无是确定合同欺诈罪的要害。而司法实践中侦办机关面对的最大难题是怎么查验和确定行为人“不合法占有”的片面成心,许多欺诈案子因为受侦办技能及侦办人员才能的限制,难以查验行为人的片面意图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职责。那么,司法实践中怎么确定合同欺诈罪行为人片面上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呢?笔者以为,在处理详细案子时,应当根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则的详细行为,并归纳考虑事前、事中、过后的各种主客观要素进行全体判别,作出司法推定。司法实践中“司法推定作为一种以‘疏忽单个或许与定论相反’为价值或根底的思想程式和证罪办法被广泛认可和运用”。⑧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守时,应全面确定。
1、行为人在签定合一起有无履约才能。
行为人的履约才能可分为彻底履约才能、部分履约才能和无履约才能三种景象,应别离不同状况加以确定:
(1)有彻底履约才能,但行为人从头到尾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诈手法让对方当事人单独实行合同,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2)有彻底履约才能,但行为人只实行一部分,假如其不彻底实行的意图旨在毁约或防止本身丢失或由不可防止之客观原因形成,应确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假如其部分实行意在诱使相对人持续实行,然后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3)有部分履约才能,但行为人从头到尾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诈手法让对方当事人单独实行合同,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4)有部分履约才能,一起亦有活跃的履约行为,即便最终合同未能彻底实行或彻底未实行,应确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可是,假如行为人的履约行为原意不在承当合同职责而在于诱使相对人持续实行合同,然后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5)签定合一起无履约才能,之后仍无此种才能,而仍然遮盖对方,占有对方资产的,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6)签定合一起无履约才能,但过后通过各种尽力,具有了履约才能,并且有活跃的履约行为,则不管合同最终是否得以彻底实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行为人在签定和实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或许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体现为行为人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定和实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便合同未能实行,也不能定合同欺诈罪。没有欺诈行为,不能定合同欺诈罪,可是有欺诈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欺诈罪。要正确确定合同欺诈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要素作详细分析。一般说来,在签定和实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现实上虚拟了某些成分,可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实行,或许虽然合同未能彻底实行,可是自己乐意承当违约职责,足以阐明行为人无不合法骗得别人资产的意图,故不能以合同欺诈罪论处。
3、行为人在签定合同后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行为。
实行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实行合同规则的民事职责的诚心,也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得钱财”意图的重要客观根据。⑨一般说来,但凡有实行合同诚心的,在签定合同后,总会活跃创造条件去实行合同。即便不能实行,也会承当违约职责。而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人,在合同签定今后,底子没有去实行合同或许是虚伪地实行合同。关于这种景象,不管其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均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实践存在的实行行为,有必要是实在的实行合同职责的举动,而不是虚伪的行为”。⑩实行行为是否实在,应当结合履约才能的不同景象来判别,这儿应该留意以下两种状况下对行为性质的确定:
(1)行为人在签定合同后采纳活跃履约的行为,在没有实行结束时,行为人产生了不合法占有对方资产的意图,将对方资产占为己有。此种状况下,行为人的部分实行行为虽然是活跃的、实在的,但因为其不合法占有的犯意产生在实行合同的过程中,其从前的活跃实行行为已不能对立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构成合同欺诈罪。
(2)行为人在获得相对人资产后,不实行合同,迫于对方追讨,又与别人签定合同骗得资产,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债款。这种连环欺诈在司法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拆东墙补西墙”。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逼采纳的过后补救措施,不是一种实在的实行行为,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4、行为人对获得资产的处置状况。
“若当事人没有实行职责或许只实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别人资产的处置状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其时的片面心思情绪,不同的心思情绪,对合同标的处置也必定有所不同”。11所以能够从行为人对别人资产的处置状况确定其片面上是否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1)假如行为人将获得的资产悉数或大部分用以浪费,或许从事不合法活动、归还别人债款、携款逃匿、藏匿资产且拒不返还等,应确定为行为人有“不合法占有”之成心,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
(2)假如行为人将获得的资产悉数或许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实行,即便客观上未能彻底实行合同之悉数职责,一般不以合同欺诈罪论。
(3)假如行为人将获得的资产没有用于实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用期限内将对方资产予以返还,应视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当职责的体现。
一般状况下,具有实行合同诚心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许对方提出违约时,虽然从本身利益动身,或许提出辩解以减轻职责。但却不会躲避承当职责。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当职责的体现。而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人在胶葛发生后,大多选用逃跑等方法进行躲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丢失。可是,有必要留意的是,对那些不得已外出避债,或许在两边商洽时各样辩解否定违约的,不能一概确定为合同欺诈,应该结合其他客观要素作详细分析。
6、行为人未实行合同的原因。
影响合同未实行的原因包含主客观两种状况。行为人在实行合同过程中享受了权力,而不乐意承当职责,标明合同未实行是因为行为人片面上形成的,然后阐明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可是,假如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力,自己尽了最大尽力去承当职责,仅仅因为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意料的状况,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实行,这种状况下,行为人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应以合同胶葛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