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5:50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造项目投标规划和规划规范规则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公布时刻:2000-5-1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确认有必要进行投标的工程建造项目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规范投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基础设备项目的规划包含: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动力等动力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纽带、通讯、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管理、水土保持、水利纽带等水利项目;
(五)路途、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备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备项目。
第三条 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规划包含: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明等项目;
(三)体育、旅行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含经济适用住宅;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运用国有资金出资项目的规划包含:
(一)运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运用归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造基金的项目;
(三)运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而且国有资产出资者实践具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规划包含:
(一)运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运用国家对外告贷或许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运用国家政策性借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出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规划包含:
(一)运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借款资金的项目;
(二)运用外国政府及其组织借款资金的项目;
(三)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帮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则规划内的各类工程建造项目,包含项目的勘测、规划、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造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收购,到达下列规范之一的,有必要进行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资料等货品的收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规划、监理等服务的收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预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则的规范,但项目总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造项目的勘测、规划,选用特定专利或许专有技能的,或许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分同意,能够不进行投标。
第九条 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悉数运用国有资金出资或许国有资金出资占控股或许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投标。
投标投标活动不受区域、部分的约束,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轻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践情况,能够规则本区域有必要进行投标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但不得缩小本规则确认的有必要进行投标的规划。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能够依据实践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对本规则确认的有必要进行投标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0年五月一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公布时刻:2000-5-1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确认有必要进行投标的工程建造项目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规范投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基础设备项目的规划包含: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动力等动力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纽带、通讯、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管理、水土保持、水利纽带等水利项目;
(五)路途、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备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备项目。
第三条 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规划包含: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明等项目;
(三)体育、旅行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含经济适用住宅;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运用国有资金出资项目的规划包含:
(一)运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运用归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造基金的项目;
(三)运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而且国有资产出资者实践具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规划包含:
(一)运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运用国家对外告贷或许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运用国家政策性借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出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规划包含:
(一)运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借款资金的项目;
(二)运用外国政府及其组织借款资金的项目;
(三)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帮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则规划内的各类工程建造项目,包含项目的勘测、规划、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造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收购,到达下列规范之一的,有必要进行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资料等货品的收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规划、监理等服务的收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预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则的规范,但项目总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造项目的勘测、规划,选用特定专利或许专有技能的,或许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分同意,能够不进行投标。
第九条 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悉数运用国有资金出资或许国有资金出资占控股或许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投标。
投标投标活动不受区域、部分的约束,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轻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践情况,能够规则本区域有必要进行投标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但不得缩小本规则确认的有必要进行投标的规划。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能够依据实践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对本规则确认的有必要进行投标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0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