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地区、单位和个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1:27据了解,当时各分局、县局在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中有关适用税率问题了解和履行纷歧。经研讨,现清晰如下:
一、宝山区是由原吴淞区和原宝山县兼并组成的城乡结合区,即既有市区的区域,又有建制镇和乡村的区域。故不能一概按市区的7%税率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仍按本来的行政区划。在原吴淞区规模内,适用税率为7%,在大场、罗店镇规模内,适用税率为5%,你在原吴淞区和大场、罗店镇以外的区域,适用税率为1%。
二、生产运营和管理机构(交税部分)不在同一区域的企业,应按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地点地规则税率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但对有些地处郊县乡村区域的企业,因厂区规模扩展延伸到市区行政区划内,而厂区大部分仍属郊县乡村区域,如企业将管理机构(交税部分)也移入厂区内属市区行政区划内的;或许有些地处市区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因厂区规模扩展延伸到郊县乡村区域,而厂区大部分仍属市区行政区划内,如企业将管理机构(交税部分)也移入厂区内属郊县乡村区域的。可暂按原税率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
三、固定运营的个别工商业户,应按运营地点地机定的税率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而不是按居住地的税率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活动运营无固定交税地的个别工商业户,均按照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地点地的规则税率就地交纳城市保护建造税。
特此通知,希遵照履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