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所讲的“无故拖欠工资”应如何理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6:21
劳作法中所讲的“无故拖欠薪酬”应怎么了解?
原劳作部《对〈薪酬付出暂行规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则》第四条规则,“无故拖欠”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则付薪时刻未付出劳作者薪酬。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抵抗的自然灾害、战役等原因、无法准时付出薪酬;(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赞同后,可暂时延期付出劳作者薪酬,延期时刻的最长约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行政部门依据各地状况确认。其他状况下拖欠薪酬均属无故拖欠。
广东省劳作厅《关于转发劳作部〈对“薪酬付出暂行规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则〉的告诉》(粤劳薪〔1995〕71号)第六条规则,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赞同后,可暂时延期付出劳作者薪酬,但延期时刻最长不得超越十五天。
引荐阅览:拖欠薪酬专题
原劳作部《对〈薪酬付出暂行规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则》第四条规则,“无故拖欠”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则付薪时刻未付出劳作者薪酬。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抵抗的自然灾害、战役等原因、无法准时付出薪酬;(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赞同后,可暂时延期付出劳作者薪酬,延期时刻的最长约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行政部门依据各地状况确认。其他状况下拖欠薪酬均属无故拖欠。
广东省劳作厅《关于转发劳作部〈对“薪酬付出暂行规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则〉的告诉》(粤劳薪〔1995〕71号)第六条规则,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赞同后,可暂时延期付出劳作者薪酬,但延期时刻最长不得超越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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