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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21:10

申述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华,又叫张华,男,1929年10月15日出世,汉族,共产党员,中专文化,是广州市A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现住罗定市黎少镇沿江路102号。
申述人因涉嫌偷盗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1998)罗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定书、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云中法审监刑申字第XX号告诉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审监申第XX号驳回申述告诉书,现向贵院提起申述,申述恳求和现实及理由如下:
申述恳求:
恳求贵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从头审理此案。
现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判定确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以莫须有的现实和依据确定被告人犯偷盗罪,并以此适用相关法令过错判处被告人惩罚,此案为显着的冤假错案。
一、原审判定确定现实严峻不清。
原审判定以为:“1997年7月22日,黎少电站负责人廖来到张某华处抄表时,发现张某华近几个月来的电度数很少,所以帮其替换电度表(照明用),但电度表仍是不转。后经查看其用电状况,发现张某华把电管部分原装给其厂出产和照明用电的三相四线漏电保护开关私自替换成为硬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开关的零线剪断,不刺进三个单相的动力电表,而把室内的零线接到机械外壳接地的地网上,构成“一线一地”用电,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供应与运用法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则,经罗定市供电局电能计量室和云浮市电力工业局判定张某华的行为属窃电的行为。”原审判定的上述确定与现实严峻不符。
(一)三个计量单相表从装置时便没有接入零线,导致三个单相表没有零线回路,形成计量电度禁绝,此为供电方黎少电站过错装置所形成的,申述人并无任何改装盗接行为。1997年7月22日,廖来、招永彬是黎少电站的私家承揽老板,为取不合法之利,诬告用户私自替换漏电保护开关为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的零线剪断不刺进三个动力电表,形成计量差错为由,诬告用户窃电,不向上级出产主管部分反映,蛮不讲理,在当天强即将厂的单相照明和三相动力用电悉数剪断,中止供电,然后向申述人勒索40万元,但因其无理,后来一减再减到5万元,因勒索不成,又将厂的自来水管撤除,中止供水进行恫吓。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申述人首先向镇政府、镇供电所、市供电局电力科反映状况,这三个单位均说是私家承揽的,不属他们管,所以在市公安局局长接访日,向公安局反映,招待的朱副局长解说说,电的问题还有法令不同其他偷盗案和刑事案,咱们公安局不明白电,此案不属统辖规模。最终申述人唯有向市政府、市人大反映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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