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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属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11:31

    单位安排员工出外旅行,员工却意外受伤,这种旅行受伤能不能算?近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对这起案子承认属工伤。
   方建坤是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的经警,1998年8月30日,证券营业部安排员工前往福建东山岛旅行。在单位安排进行的“枪弹射击竞赛”体育活动中,方建坤右眼被塑料飞弹(彩弹)意外击中,形成右眼晶体决裂,虹膜100%掉落。
    2004年8月,方建坤向莆田市涵江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补递送工伤事故申请书,恳求被告进行。2004年12月,劳作部门作出确定,方建坤的意外损伤为工伤事故。证券营业部不服,以为第三人在旅行中因为自己的原因形成右眼受伤,不能确定为工伤。遂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判定吊销被告所做的按工伤性质确定的行政行为。涵江区法院日前判定保持劳作部门的工伤性质确定。
   此案的审结促进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与方建坤,在涵江区裁定委员调停下达到补偿协议,方建坤得到原告的款人民币74000元。
    连线审判长
    竞赛时挂彩可对比因工待遇处理
   在取得旅行工伤案的判定音讯后,记者电话采访了该案审判长黄玉书,审判长向记者进一步解说了判定的理由。
    黄玉书说,本案是一同特别的工伤性质确定。所谓工伤是指企业员工在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因履行职务而遭到的损伤。依据1997年6月6日劳作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51号对《关于工伤承认等问题的恳求》的复函,现在确定工伤的方针应按照《企业员工试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则履行。
   黄玉书说,方建坤在单位安排外出活动中受伤的景象,在《方法》所罗列的10 种应为工伤确定的景象中对不上号,一起又排除了《方法》所规则的不归于工伤确定的6种景象。也就是说,方建坤的行为是否为工伤,《方法》没有作出清晰的规则。劳作部门参照全国总工会劳作保险部1964年4月《劳作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的答复“(9)员工参与本企业所安排的各种体育活动竞赛时挂彩能够对比因工待遇处理”。因而法院在审理中,从我国法令、法规的立法精力是维护弱者的利益为条件,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于维护弱者的合法利益,已然方建坤的行为不归于不该确定为工伤的景象,那么就归于工伤。故劳作部门作出对方建坤的工伤性质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法院遂判定保持了劳作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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