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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亟需修订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2:35
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系统树立以来,尤其是近几年,跟着商场主体的多元化,商场竞赛日趋激烈,人们逐步认识到竞赛是商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转机制,在商场经济运转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效果。一方面,竞赛给经营者以压力和动力,促进生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开展;另一方面,经营者为了使自己能够在商场中生计、开展,获取最大的赢利,不可避免地运用约束竞赛手段参加商场活动,抢夺商场控制权。经营者的不正当竞赛行为不只危害其竞赛对手和顾客的正当权益,并且会导致整个商场秩序的紊乱,波折经济的开展和技术进步。因此,国际各国都十分重视以法令的方式,凭借国家强制力来规范、引导竞赛机制,使其发挥积极效果。一、国内外反不正当竞赛法的比较国际反不正当竞赛法从发生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前史。现代含义的反不正当竞赛法,首先在西方工业兴旺的国家呈现,后来国际上不少国家拟定了合适本国状况的相关法令,我国也于1993年拟定并出台了《反不正当竞赛法》。1.联邦德国:德国现在使j{】的是1909年拟定的《对立不正当竞赛法》的修正本,3()条,列举了10种应予阻止的不正当竞赛行为,一起还依据需要拟定了许多相关配套的弥补法令,如《规范合同条件法》《折扣法》《调理一般事务条件法》等等。视反不正当竞赛法为商场经济大宪章”的德国,从不正当竞赛概念、条款的精确掌握上,都不难看出其反不正当竞赛法的兴旺程度,我国在这一方面还较短缺。比方:依据德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的规则,关于季节性拍卖,限于某些依其功能或价值在出售方面受时刻影响的产品,如纺织品、衣服、鞋、皮制品或体育用品,能够冬夏日各举行一次特别出售,但其举行的时刻与期限有必要依法令的一致规则。而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11条规则:经营者不得以架空竞赛对手为意图,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出售产品”,可是,处理有效期限行将到期的产品或其他积压的产品”和季节性降价”等,不属于不正当竞赛。这里有几个概念存在不确认要素,即有效期限”是以产品生产经营者自定的为准,还是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一致规则的为准?行将到期”的切当时刻怎么确认?积压”产品又怎么界定?季节性降价”适用于哪些品种的产品?一年之内答应几回?每次继续的时刻有多长?等等,都是应该清晰规则的。2.日本:日本于1934年拟定《不正当竞赛避免法》并先后修订了4次,为了铲除一些生产经营者用虚伪、诈骗、自私自利等不正当竞赛手段危害顾客利益的行为,该法共规则了6种不正当竞赛行为,受害一方可依法要求对方中止侵权及索要受损补偿,别的还规则了罚责。对不正当竞赛行为所采纳的法令办法,日本遵从以民事救助为主刑事制裁为辅的准则,其民事法令办法主要有:中止请求权、危害补偿请求权、康复信誉的办法,且比较详细。别的对有关的不正当竞赛行为应承当的刑事责任、以及赏罚的标准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则,并且采纳了对法人及业主重罚的准则。如该法第13条规则,关于下列罪名之一者,将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的罚金:(1)以不正当意图引起误认混同罪;(2)原产地等的虚伪表明罪;(3)外国国旗等的商业性运用罪。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对不正当竞赛行为的赏罚是以行政处分为主,主要有:责令中止违法行为;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消营业执照;裁决中标为无效等。而民事和刑事处分方面的规则显得含糊且不充沛,例如民事责任方面,仅在第二十条提出经营者给受害方形成危害的,要进行危害补偿”;在刑事责任方面,规则不正当竞赛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终究应承当怎样的刑事责任,法令也未予以清晰。3.美国:美国在1892年就拟定了最早的反不正当竞赛法《谢尔曼法》,之后为了习惯商场经济的开展和进一步规制商场竞赛行为,先后于1914年公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又于1936年国会通过了《鲁滨逊——帕特曼法》,1950年国会又通过了《塞勒——凯孚维尔法》。这些法令的相继拟定,使美国反不正当竞赛法令系统愈加完善。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大陆法系国家谨慎的成文法系统,其竞赛立法也没有紧密的逻辑结构,未对独占、约束竞赛行为和不正当竞赛行为进行严厉的区别,但法院的判例是其竞赛法系统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是一个成文法为主的国家,仅有《反不正当竞赛法》一部单行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某些不正当竞赛行为做出的一些细则性的规则,没有与之相配套、相弥补的特别法,因此不能全面地规制不正当竞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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