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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7:59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关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告诉
    渝人社发〔2010〕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人事、劳作保证)局,北部新区社会保证局,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标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与工伤保险作业,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依据《劳作合同法》、《工伤保险法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告诉》(渝府发﹝2003﹞82号)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悉数员工处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各种用工方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作者。《劳作合同法》和《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规则,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合同中止。因而, 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处理了退休,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在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处理退休的次月起应在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处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手续,中止参与工伤保险。
    (二)各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应对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及时审阅,对不契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则处理中止参保和缴费手续。对不按规则将不契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归入参保,作业中发作事端损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付出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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