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14:5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习惯监狱体系变革和开展的需求,实在处理监狱企业工人的养老保证问题,经请示国务院赞同,现就监狱企业工人参与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参与当地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履行当地一致的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方针。本告诉下发前已将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归入当地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规模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方针。
二、监狱体系所属企业原则上可作为一个单位参与当地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省级办理。监狱企业已参与地点市、县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可不再改动。详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讨确认。
三、监狱企业工人参与当地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后, 1998年1月1日曾经的接连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从1998年1月1日起补建个人帐户并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议。现已实施监狱体系养老保险内部统筹并实施个人缴费的区域,原则上不再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未实施个人缴费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议是否补缴个人缴费部分。一起,各地要安排对监狱体系内部统筹期间的基金财务等状况进行整理。
四、已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变革试点的监狱企业及其工人(不含归入行政事业序列并由财务全额保证经费的工勤人员),要逐渐归入当地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各地要参照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务部《关于国家经贸委办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告诉》(劳社部发〔2000〕2号)关于待遇过渡和联接的精力,结合本地实践拟定详细过渡方法。
五、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履行当地一致的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缴费份额。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薪酬总额,如单位薪酬总额低于悉数参保员工个人缴费薪酬之和的,以悉数参保员工个人缴费薪酬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各地要采纳有用方法,保证监狱企业根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以及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的准时足额发放。
六、监狱刑满留厂(场)工作老残人员持续按财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根本开销经费规范〉的告诉》(财行〔2003〕11号)的有关规定履行,不归入当地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规模。
七、对参保前已退休人员的根本养老金,由劳作保证部分依照企业根本养老金计发方法的有关规定和统筹项目核定,核定后的根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原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原地点监狱企业担负。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履行当地一致的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计发方法。往后,监狱企业退休人员的根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调整方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