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有哪些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2:00
【商标的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标上的冒充,一般指冒充者在自己制造或出售的产品上,冒用别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商标反向冒充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显性反向冒充,即去掉别人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将产品再行出售;二是隐性反向冒充,即去掉别人商标,在无商标的情况下进行出售。商标反向冒充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别人虚伪地表明产品的实在来历,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商场的。”可见,我国法令仅规则了替换商标这种显性的商标反向冒充行为,关于去除、掩盖原产品商标后再次出售的隐性反向冒充行为,则没有予以标准。
可是,实践中已呈现这类商标隐性反向冒充行为。有这样一个事例:原告江苏省如皋市印刷机械厂享有“银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如皋市轶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用户手中购进“银雉”牌旧胶印机,除掉固定在该机器上的铭牌(原告将商标标识同产品技术参数及厂名一同制形成产品铭牌,固定于其出产的胶印机上),进行整修和从头喷漆后,作为自己的产品无标识出售给其他用户。法院以为,被告在产品处于流转中时,撤除产品的商标,直接侵略了商标权人所具有的在产品上标识其商标的权力,割断了商标权人和产品使用者之间的联络,终结了商标所具有的商场扩张特点。因而,被告的行为现已构成商标侵权。
笔者以为,应加强对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理论的研讨,以正确界定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的规模。本文仅讨论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人是出售商或许中间商
依据商标权竭尽准则,在界定商标隐性反向冒充时,应将侵权人规模限定于直接使用人之外。
为了维护注册商标与产品之间的对应联系不在商业流转过程中发作反常改动,法令需求制止商事主体去除产品上的注册商标。需求特别注意的是,在产品流转中或许构成侵权的,不只要出售商,还包含运送、仓储等中间商。
二、侵权人去除、掩盖产品上的注册商标
在对商标隐性反向冒充行为进行界说时,“去除”和“掩盖”注册商标的景象都应作为对商标所有人的侵权行为在法令中加以规则。由于,假如对“去除”选用文义解说,明显不能包含“掩盖”,可是,掩盖注册商标却能够抵达去除注册商标的作用,实际上是去除注册商标的一种办法。将去除和掩盖注册商标并排规则,便于一般了解,也能够防止侵权人的诡辩行为。
在最终确定商标隐性反向冒充时,笔者以为,原告没有必要证明被告上述行为有危害成果。原因是:(1)被告在产品流转过程中去除或掩盖别人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此种行为自身便是一种严峻危害别人商标权的行为,现已形成或许必将形成危害成果是清楚明了的;(2)商标侵权的危害成果是很难举证的,例如,某些案子中尽管存在隐性反向冒充行为,但商标权人的产品出售额持续上涨,难以证明其遭到危害;(3)关于商标侵权的救助方法并不限于危害赔偿,还能够采纳中止危害、扫除阻碍、消除影响等方法,并且在许多情况下,选用后边这些救助方法并不要求证明详细的危害成果。
三、侵权人去除、掩盖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没有取得商标权人赞同
商标权归于财产权的一种,并非与人身不行别离,商标权人能够自在处置其注册商标。别人经过商标权人赞同而去除或许掩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便对商标权人有危害,也不是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由于商标权人有权抛弃其悉数或许部分商标权益。只要未经商标权人赞同而去除或许掩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才或许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冒充。
四、商标权人产品的情况没有改动
为了维护顾客的知情权以及商标权人的合法商标权益,需求确保注册商标与产品之间的对应联系能够被顾客正确感知。商标隐性反向冒充割裂了此种对应联系,因而,法令制止隐性反向冒充行为。法令对商标隐性反向冒充所作出的否定性判别隐含着一个条件假定,即产品在贴上注册商标后到抵达直接使用人之前没有发作改动。由于假如产品在抵达直接使用人之前现已发作改动,那么严厉维护商标与产品之间的对应联系反而或许对商标权人形成危害。例如,某些现已损坏、蜕变或许功用下降的产品,不光不能实现商标权人的创牌和广告希望,反而或许使商标权人的名誉遭到贬损。因而,假如产品在抵达直接使用人之前现已发作改动,不光没有必要坚持商标与改动后的产品之间的对应联系,反倒应当消除此种不正确的对应联系。事实上,商标法在商标权竭尽准则的但书条款中,现已赋予了商标权人消除此种不正确对应联系的权力。因而,对商标权人之外的出售商或许中间商而言,去除或许掩盖现已损坏的产品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损坏商标权人的利益,不构成商标侵权。由此可见,商标权人产品的情况没有改动应当成为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的必要条件。
笔者以为,关于这一条件还有几个问题需求进一步剖析。首要,应当从什么视点来对产品的情况进行界定?是从产品的外观来界定,仍是从产品的成效来界定,抑或是两者兼而采之?界定产品情况的首要意图,在于使商标权人的产品优势能够得到相应的维护,防止商标隐性冒充行为人不合法使用别人的产品优势获取不妥利益。因而,应当依据特定产品与其他产品比较最明显的优势来界定产品情况。假如产品的最明显优势是外观美丽特别,则应当从外观的视点来界定;假如产品的最明显优势是成效更强,则应当从成效的视点来界定;假如产品的外观和成效都有明显优势,则应当从这两个视点来一起界定。其次,产品情况改动到何种程度才干称为“改动”?只要产品的情况改动到一般人以为低质的水平,才干以为产品情况发作了改动。不能以产品的某种优势是否存在作为衡量标准,不然简单繁殖随意去除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会给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的确定形成困难。再次,假如产品情况向好的方向改动,去除或许掩盖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隐性反向冒充?此种情况也应当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由于产品原有的优势是商标权人的奉献,商标权人有权经过其商标持续予以标明,其别人即便关于产品情况的改善有别的的奉献,他们能够在产品上再附加上自己的商标,但不得去除或许掩盖在先商标。
商标上的冒充,一般指冒充者在自己制造或出售的产品上,冒用别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商标反向冒充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显性反向冒充,即去掉别人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将产品再行出售;二是隐性反向冒充,即去掉别人商标,在无商标的情况下进行出售。商标反向冒充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别人虚伪地表明产品的实在来历,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商场的。”可见,我国法令仅规则了替换商标这种显性的商标反向冒充行为,关于去除、掩盖原产品商标后再次出售的隐性反向冒充行为,则没有予以标准。
可是,实践中已呈现这类商标隐性反向冒充行为。有这样一个事例:原告江苏省如皋市印刷机械厂享有“银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如皋市轶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用户手中购进“银雉”牌旧胶印机,除掉固定在该机器上的铭牌(原告将商标标识同产品技术参数及厂名一同制形成产品铭牌,固定于其出产的胶印机上),进行整修和从头喷漆后,作为自己的产品无标识出售给其他用户。法院以为,被告在产品处于流转中时,撤除产品的商标,直接侵略了商标权人所具有的在产品上标识其商标的权力,割断了商标权人和产品使用者之间的联络,终结了商标所具有的商场扩张特点。因而,被告的行为现已构成商标侵权。
笔者以为,应加强对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理论的研讨,以正确界定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的规模。本文仅讨论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人是出售商或许中间商
依据商标权竭尽准则,在界定商标隐性反向冒充时,应将侵权人规模限定于直接使用人之外。
为了维护注册商标与产品之间的对应联系不在商业流转过程中发作反常改动,法令需求制止商事主体去除产品上的注册商标。需求特别注意的是,在产品流转中或许构成侵权的,不只要出售商,还包含运送、仓储等中间商。
二、侵权人去除、掩盖产品上的注册商标
在对商标隐性反向冒充行为进行界说时,“去除”和“掩盖”注册商标的景象都应作为对商标所有人的侵权行为在法令中加以规则。由于,假如对“去除”选用文义解说,明显不能包含“掩盖”,可是,掩盖注册商标却能够抵达去除注册商标的作用,实际上是去除注册商标的一种办法。将去除和掩盖注册商标并排规则,便于一般了解,也能够防止侵权人的诡辩行为。
在最终确定商标隐性反向冒充时,笔者以为,原告没有必要证明被告上述行为有危害成果。原因是:(1)被告在产品流转过程中去除或掩盖别人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此种行为自身便是一种严峻危害别人商标权的行为,现已形成或许必将形成危害成果是清楚明了的;(2)商标侵权的危害成果是很难举证的,例如,某些案子中尽管存在隐性反向冒充行为,但商标权人的产品出售额持续上涨,难以证明其遭到危害;(3)关于商标侵权的救助方法并不限于危害赔偿,还能够采纳中止危害、扫除阻碍、消除影响等方法,并且在许多情况下,选用后边这些救助方法并不要求证明详细的危害成果。
三、侵权人去除、掩盖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没有取得商标权人赞同
商标权归于财产权的一种,并非与人身不行别离,商标权人能够自在处置其注册商标。别人经过商标权人赞同而去除或许掩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便对商标权人有危害,也不是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由于商标权人有权抛弃其悉数或许部分商标权益。只要未经商标权人赞同而去除或许掩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才或许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冒充。
四、商标权人产品的情况没有改动
为了维护顾客的知情权以及商标权人的合法商标权益,需求确保注册商标与产品之间的对应联系能够被顾客正确感知。商标隐性反向冒充割裂了此种对应联系,因而,法令制止隐性反向冒充行为。法令对商标隐性反向冒充所作出的否定性判别隐含着一个条件假定,即产品在贴上注册商标后到抵达直接使用人之前没有发作改动。由于假如产品在抵达直接使用人之前现已发作改动,那么严厉维护商标与产品之间的对应联系反而或许对商标权人形成危害。例如,某些现已损坏、蜕变或许功用下降的产品,不光不能实现商标权人的创牌和广告希望,反而或许使商标权人的名誉遭到贬损。因而,假如产品在抵达直接使用人之前现已发作改动,不光没有必要坚持商标与改动后的产品之间的对应联系,反倒应当消除此种不正确的对应联系。事实上,商标法在商标权竭尽准则的但书条款中,现已赋予了商标权人消除此种不正确对应联系的权力。因而,对商标权人之外的出售商或许中间商而言,去除或许掩盖现已损坏的产品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损坏商标权人的利益,不构成商标侵权。由此可见,商标权人产品的情况没有改动应当成为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的必要条件。
笔者以为,关于这一条件还有几个问题需求进一步剖析。首要,应当从什么视点来对产品的情况进行界定?是从产品的外观来界定,仍是从产品的成效来界定,抑或是两者兼而采之?界定产品情况的首要意图,在于使商标权人的产品优势能够得到相应的维护,防止商标隐性冒充行为人不合法使用别人的产品优势获取不妥利益。因而,应当依据特定产品与其他产品比较最明显的优势来界定产品情况。假如产品的最明显优势是外观美丽特别,则应当从外观的视点来界定;假如产品的最明显优势是成效更强,则应当从成效的视点来界定;假如产品的外观和成效都有明显优势,则应当从这两个视点来一起界定。其次,产品情况改动到何种程度才干称为“改动”?只要产品的情况改动到一般人以为低质的水平,才干以为产品情况发作了改动。不能以产品的某种优势是否存在作为衡量标准,不然简单繁殖随意去除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会给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的确定形成困难。再次,假如产品情况向好的方向改动,去除或许掩盖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隐性反向冒充?此种情况也应当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由于产品原有的优势是商标权人的奉献,商标权人有权经过其商标持续予以标明,其别人即便关于产品情况的改善有别的的奉献,他们能够在产品上再附加上自己的商标,但不得去除或许掩盖在先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