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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银雨专利侵权系列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7:47

原告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是“一种新式五颜六色美耐灯”实用新式专利独占施行答应的被答应人。自2001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东莞市某企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及原告的答应的情况下,私行以出产、出售、出口等方法施行原告合法具有的上述专利技能,严峻冲击原告上述专利产品的国外市场,给原告形成较大的经济丢失,故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被告未能就其建议的本案专利技能是公知技能及缺少专利性提交满足依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定被告当即中止侵权并毁掉侵权产品,补偿原告丢失人民币200000元。此案正在二审中。
此外,原告就“一种新式装饰灯灯头”实用新式专利及“一种五角星形装饰灯灯头”、“一种心形装饰灯灯头”、“装饰灯灯头(钻石形)”外观规划专利诉被告深圳某灯饰有限公司侵权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当即中止侵权,毁掉出产侵权产品模具,四案共补偿原告丢失人民币60248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定。
点评:银雨公司对知识产权之注重及冲击侵权的决计和力度可谓我市的模范,其不只获得了应得的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为企业筑起了一道知识产权维护的钢铁城墙,取得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为什么银雨公司会有这种冲击侵权的决心?这来源于其对产品从结构到外观拟定了完善的专利维护计划,避免了全部侵权的缝隙,使侵权者无空可钻。
② 产品开发规划、尤须专利维护
明可达产品外观侵权案
原告鹤山市明可达实业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96325225.9、ZL96325218.6外观规划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出产的台灯系列专利产品因外观规划新颖、质量优秀而深受广阔顾客喜欢,产品远销世界各地。
被告中山市古镇某灯饰电器厂未经专利权人
赞同,为出产、运营意图私行制作、出售与原告上述外观规划专利产品附近似的产品,侵略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辩称其是从中山古镇某配件厂购买配件回厂拼装台灯不构成侵权,不须承当补偿职责。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审理以为,被告的辩解依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当补偿职责。判定被告当即中止出产、出售侵权产品,毁掉其库存侵权产品;一次性补偿原告丢失人民币9万元。
尔后,原告明可达公司又对广州市番禺某灯饰厂侵略其专利号为ZL01333170.1外观规划专利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原、被告庭外和解结案,原告获赔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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