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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0:59

股权转让以自在为准则,以约束为破例,这是国际范围内公司法令有关股权转让的整体规矩。可是,不管股权转让多么的自在,对其破例的约束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约束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检查很难掌握。详细地说,对股权转让的约束能够分为以下3种景象。
1、依法令的股权转让约束
依法令的股权转让约束,即各国法令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约束。这也是股权转让约束中最首要、最为杂乱的一种,我国法令规则,依法令的股权转让约束首要表现为封闭性约束,股权转让场所的约束,发起人持股时刻的约束,董事、监事、司理任职条件的约束,特别股份转让的约束,取得自己股份的约束。
⑴、封闭性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则:“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出资或许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出资,在平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的这一约束规则,表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典型的封闭性、闭锁性。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约束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则:“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所进行。”第146条规则:“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作转让的效能。”此类转让场所的约束规则,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罕见。这或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维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方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约束是公司法令制度中的幼稚病。实践也证明,此类约束性条款缺少可操作性。
⑶、发起人持股时刻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则:“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约束,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力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各类商场主体相等行使权力不相称。一起,还能够使本来有实力的出资者因忧虑此类约束而不肯全额出资,使出资商场受到影响。
⑷、董事、监事、司理任职条件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则:“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意图是根绝公司负责人使用职务便当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情股权买卖,然后危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司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别股份转让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则:“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能够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能够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许购买股份的批阅权限、管理办法,由法令、行政法规另行规则。”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第20条规则:“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正企业原合同、规章协议自核发改变外商出资企业赞同证书之日起收效。协议收效后,企业出资者按照修正后的企业合同、规章规则享有有关权力并承当有关责任。”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则:“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削减公司本钱而刊出股份或许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兼并时在外。”公司按照法令规则收买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刊出该部分股票,按照法令、行政法规处理改变挂号,而且布告。一起,第149条第3款还规则:“公司不得承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儿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精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由于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则:“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力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假如公司承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公司一旦完成质押权时,则按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的规则:“债款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务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公司作为出质人又极有或许取得自己的股票,这样与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则又相对立,犯了自相对立逻辑过错。
2、依规章的股权转让约束
依规章的股权转让约束,是指经过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规章的股权转让约束,多是按照法令的答应来进行。在我国公司法令中却没有此类约束性规则。实践中,尽管公司规章对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约束,如有的公司规章规则:“股份只能在股东之间转让”,可是,即便公司股东违背了规章约束的股权转让,或许说未按规章要求取得公司赞同与供认的股权转让,本文以为,相对于公司而言或许不具有对立效能,可是相对于协议两边而言,不能以违背规章约束为由建议无效。
3、依合同的股权转让约束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约束,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好对股权转让作价的约束。此类合同应包含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平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彼此约好、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好,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约束的详细表现。本文以为,依合同的股权转让约束应是依规章的股权转让约束的一种特别方式,应对比以公司规章对公司股权转让约束的类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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