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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20:50

【问题】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产业企业所得税是怎么规则的?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产业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7号)
一、非居民企业经过施行不具有合理商业意图的安排,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等产业,躲避企业所得税交税职责的,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从头定性该直接转让买卖,确以为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等产业。
本布告所称我国居民企业股权等产业,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获得的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则,应在我国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我国境内安排、场所产业,我国境内不动产,在我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出资财物等(以下称我国应税产业)。
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是指非居民企业经过转让直接或直接持有我国应税产业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我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相似权益(以下称股权),发作与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相同或附近本质成果的买卖,包含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作变化的景象。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布告第一条规则的股权转让方获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我国应税产业的数额(以下称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所得),应按以下次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直接持有我国应税产业的部属企业在我国境内所设安排、场所产业的数额(以下称直接转让安排、场所产业所得),应作为与所设安排、场一切实践联络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则交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则景象外,对归属于我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交税;(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则景象外,对归属于在我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出资财物的数额(以下称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权益性出资财物转让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交税。
三、判别合理商业意图,应全体考虑与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买卖相关的一切安排,结合实践状况归纳剖析以下相关要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首要价值是否直接或直接来自于我国应税产业;
(二)境外企业财物是否首要由直接或直接在我国境内的出资构成,或其获得的收入是否首要直接或直接来源于我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直接持有我国应税产业的部属企业实践实行的功用和承当的危险是否能够证明企业架构具有经济本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事务形式及相关安排架构的存续时刻;
(五)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买卖在境外应交纳所得税状况;
(六)股权转让方直接出资、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买卖与直接出资、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买卖的可代替性;
(七)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所得在我国可适用的税收协议或安排状况;(八)其他相关要素。
四、除本布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则景象外,与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相关的全体安排一起契合以下景象的,无需按本布告第三条进行剖析和判别,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意图:
(一)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直接来自于我国应税产业;
(二) 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买卖发作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财物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直接由在我国境内的出资构成,或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买卖发作前一年内,境外企业获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直接来源于我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直接持有我国应税产业的部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区域)挂号注册,以满意法律所要求的安排形式,但实践实行的功用及承当的危险有限,不足以证明其具有经济本质;(四)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买卖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买卖在我国的或许税负。
五、与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相关的全体安排契合以下景象之一的,不适用本布告第一条的规则: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获得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我国应税产业的状况下,依照可适用的税收协议或安排的规则,该项产业转让所得在我国能够免予交纳企业所得税。
六、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意图:
(一)买卖两边的股权联络具有下列景象之一: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直接具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直接具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直接具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直接来自于我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意图持股份额应为100%.上述直接具有的股权依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份额乘积核算。
(二)本次直接转让买卖后或许再次发作的直接转让买卖比较在未发作本次直接转让买卖状况下的相同或相似直接转让买卖,其我国所得税担负不会削减。
(三)股权受让方悉数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联络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付出股权买卖对价。
七、直接转让安排、场所产业所得依照本布告规则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应计入交税职责发作之日所属交税年度该安排、场所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则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
八、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或直接转让股权所得依照本布告规则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则或许合同约好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付出相关金钱职责的单位或许个人为扣缴职责人。
扣缴职责人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应交税款的,股权转让方应自交税职责发作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交税款,并供给与核算股权转让收益和税款相关的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款入库后30日内层报税务总局存案。
扣缴职责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交纳应交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能够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相关规则追查扣缴职责人职责;但扣缴职责人已在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本布告第九条规则提交材料的,能够减轻或革除职责。
九、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的买卖两边及被直接转让股权的我国居民企业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一起附送中文译著,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直接持有我国应税产业的部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政、会计报表;
(四)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买卖不适用本布告第一条的理由。
十、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的买卖两边和谋划方,以及被直接转让股权的我国居民企业,应依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供给以下材料:
(一)本布告第九条规则的材料(已提交的在外);
(二)有关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买卖全体安排的决议计划或履行进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直接持有我国应税产业的部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产业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状况;
(四)用以确认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财物评价陈述及其他作价根据;
(五)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买卖在境外应交纳所得税状况;
(六)与适用布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依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材料。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需对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买卖进行立案查询及调整的,应依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则履行。
十二、股权转让方经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直接转让两项以上我国应税产业,依照本布告的规则应予交税,触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彼此奉告税款核算方法,获得一致意见后安排税款入库;如不能获得一致意见的,应报其一起上一级税务机关和谐。
十三、股权转让方未如期或未足额申报交纳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所得应交税款,扣缴职责人也未扣缴税款的,除追缴应交税款外,还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一百二十一、一百二十二条规则对股权转让方按日加收利息。
股权转让方自签定境外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供给本布告第九条规则的材料或依照本布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则申报缴交税款的,按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则的基准利率核算利息;未按规则供给材料或申报缴交税款的,按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核算利息。
十四、本布告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未建立安排、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获得的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虽建立安排、场所但获得与其所设安排、场所没有实践联络的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所得。
股权转让方转让境外企业股权获得的所得(含直接转让我国应税产业所得)与其所设境内安排、场一切实践联络的,无须适用本布告规则,应直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则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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