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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子女合资购房 防子女婚变受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2:34
朱先生原在地州作业,买有130多平方米住宅。退休后欲在省会买房。但因年过六旬,请求不到长时间借款,便和子女商议以儿子的名义借款,买房。基本条件是以自己在地州的房产做典当借款,用于在省会购房的首付款,由儿子还本付息一起以予购新房做典当借款,以按揭方法由朱先生还本付息,新房产以儿子名义挂号,儿媳为共有人,但没有写下任何文字根据,过后,朱先生感到,原住宅已作典当,新房产由自己偿还近城价的按揭借款本息,都没有自己的共有比例,如果儿子婚姻有变有很大危险,来电咨询有无补偿方法。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天斌答:
相似状况比较遍及。朱先生本应在签定购房合一起,将自己作为房产共有人挂号在产权证上,由房子主管部门处理房子共有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并注明自己享有的比例。
针对现实状况,朱先生能够:
①与儿子夫妻商议,将购房时的口头预定写成文字协议进一步清晰自己对新房产具有的权力。并由儿子夫妻两边签字,最好办予公证。
②以书面形式清晰自己出资部分是赠予儿子的,不包括儿媳。这样,即伎将来儿子的婚姻关系改变,儿媳也无权切割这部分房产。
③可与儿子夫妻缔结长时间寓居和奉养等附条件的赠予协议,由儿子夫妻签字,并处理公证,将危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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