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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0:08
 [案情]被告人王凤霞,女,原系辉县市邮政局员工,住辉县市城关镇书院街。因本案于2004年4月3日被拘留,同年4月16日拘捕。现在押。
2001年4月1日、5月15日、9月16日,被告人王凤霞运用其任辉县市邮政局城内邮政储蓄所国债发行事务复核员的职务便当,在收取储户国债存款时,采纳吸收存款不入帐、毁掉国债收款凭据一、三联的手法,共移用国债存款19.2万元出借给别人经商或自己运用,至今没有交还。
2003年1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凤霞在辉县市城内邮政储蓄所内趁人不备,将别人暂放到桌上的辉县市邮政局物流款2万元盗走,躲藏到该储蓄所后门外的暖气片内。经邮政局工作人员查找后发现,该款被追回。
公诉机关于2004年6月30日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为被告人王凤霞的行为已构成移用公款罪和偷盗罪。
[审判]
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王凤霞身为国有金融机构辉县市邮政局邮政储蓄所员工,运用其担任“国债发行事务”复核员的职务便当,采纳吸收国债存款不入帐,毁掉国债凭据底联的手法,移用公款19.2万元,数额巨大不交还;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采纳隐秘手法盗取公共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别离构成移用公款罪、偷盗罪。遂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判定:被告人王凤霞犯移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现判定已发作法律效力。
[分析]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王凤霞的行为构成移用公款罪、偷盗罪仍是构成贪污罪、偷盗(未遂)罪,存在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被告人王凤霞吸收存款不入账,但其给储户开具国债收款凭据,其不可能占有该款,其行为契合移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偷盗罪问题,其已将物流款2万元躲藏起来,已实践获得对该款的操控权,应归于偷盗既遂。
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人王凤霞截取国债存款不入账,使其所运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政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任何偿还行为,显着具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意图,契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偷盗罪问题,被告人王凤霞并未将盗取的物流款2万元带离单位,且让本局工作人员查找后发现,阐明其并未实践操控该款,其只所以未彻底占有该款,系因本单位及时发现并报案,致使其占有该款的意图未达到目的,归于其毅力以外的原因,应归于偷盗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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