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缘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8:04
概略
从法的前史开展看,无因办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准则,其准则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十得这一详细现实的法律规则。无因办理准则起源于古罗马法,归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办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办理直接诉讼,即自己对办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办理不和诉权,也称为无因办理对立诉讼,即办理人关于自己的诉权。
近现代各国民法对罗马法中详细、单个的无因办理诉权予以不同程度的笼统,而建构起一般性的无因办理准则。
法国民法
(1)法国民法《法国民法典》于第三卷获得产业的各种方式之第四编非经约好而发作的债中设有两章规则:一为准契约,一为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准契约包含无因办理及非债清偿两部分。《法国民法典》对无因办理设有四条,即第1372-1375条。第1375条规则,“其业务受仁慈办理之自己,关于业务办理人以其名义所为之束缚,应予实行;关于办理人为办理业务所担负的悉数个人债款,应予补偿;对其付出之一切必要或有利费用,均须归还。”
德国民法
(2)德国民法《德法民法典》于第二编债的联系法的第七章(各个债的联系)的第十一节设有无因办理的规则,紧接在委任一节之后,称为无委任的业务办理。合计11条,即第677-687条,其规则了办理人的责任和权力。并创设了准无因办理,包含误信的办理和不法的办理。如第677条规则,“未受别人之委任,并对别人无权力,而为别人处理业务,负有依自己之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适合于自己利益之办法而为办理之责任。”第678规则,“条无因办理之承当,违背自己之真意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且为办理人所明知者,虽有不行归责之事由,办理人关于自己亦应补偿因其办理所生之危害。”
瑞士法
(3)、瑞士法《瑞士债款法》在第二编(各种契约联系)的第十四章设有无因办理之规则,合计6条,即第419-424条。该法第419条规则,“未受委任而为别人办理业务者,负有适于别人之利益及得推知之意图,而办理其业务之责任。”第422条第一项规则,“办理业务如以为维护自己之利益所必要者,自己应归还办理人开销必要或有利并且习惯其情事之费用及利息,并依同一景象为革除办理人所担负之责任,至其他之危害,有依法院之裁量,负补偿之责任。”
日本民法
(4)、日本民法《日本民法典》在第三编(债务)的第三章中规则了无因办理,合计6条,即第697-702条。第697条规则,“无责任,而为别人办理业务,应依业务的性质,以最适合于自己利益的办法而办理。办理人知悉自己的意思,或可得推知的,应依其意思办理。”第702条规则,“办理人为自己开销有利之费用,得恳求自己归还。”
从法的前史开展看,无因办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准则,其准则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十得这一详细现实的法律规则。无因办理准则起源于古罗马法,归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办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办理直接诉讼,即自己对办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办理不和诉权,也称为无因办理对立诉讼,即办理人关于自己的诉权。
近现代各国民法对罗马法中详细、单个的无因办理诉权予以不同程度的笼统,而建构起一般性的无因办理准则。
法国民法
(1)法国民法《法国民法典》于第三卷获得产业的各种方式之第四编非经约好而发作的债中设有两章规则:一为准契约,一为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准契约包含无因办理及非债清偿两部分。《法国民法典》对无因办理设有四条,即第1372-1375条。第1375条规则,“其业务受仁慈办理之自己,关于业务办理人以其名义所为之束缚,应予实行;关于办理人为办理业务所担负的悉数个人债款,应予补偿;对其付出之一切必要或有利费用,均须归还。”
德国民法
(2)德国民法《德法民法典》于第二编债的联系法的第七章(各个债的联系)的第十一节设有无因办理的规则,紧接在委任一节之后,称为无委任的业务办理。合计11条,即第677-687条,其规则了办理人的责任和权力。并创设了准无因办理,包含误信的办理和不法的办理。如第677条规则,“未受别人之委任,并对别人无权力,而为别人处理业务,负有依自己之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适合于自己利益之办法而为办理之责任。”第678规则,“条无因办理之承当,违背自己之真意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且为办理人所明知者,虽有不行归责之事由,办理人关于自己亦应补偿因其办理所生之危害。”
瑞士法
(3)、瑞士法《瑞士债款法》在第二编(各种契约联系)的第十四章设有无因办理之规则,合计6条,即第419-424条。该法第419条规则,“未受委任而为别人办理业务者,负有适于别人之利益及得推知之意图,而办理其业务之责任。”第422条第一项规则,“办理业务如以为维护自己之利益所必要者,自己应归还办理人开销必要或有利并且习惯其情事之费用及利息,并依同一景象为革除办理人所担负之责任,至其他之危害,有依法院之裁量,负补偿之责任。”
日本民法
(4)、日本民法《日本民法典》在第三编(债务)的第三章中规则了无因办理,合计6条,即第697-702条。第697条规则,“无责任,而为别人办理业务,应依业务的性质,以最适合于自己利益的办法而办理。办理人知悉自己的意思,或可得推知的,应依其意思办理。”第702条规则,“办理人为自己开销有利之费用,得恳求自己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