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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的商标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22:42
“天南地北”商标拉锯战打了十年,虽然有了终审判决,可是败诉的一方又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述,最终的赢家是谁还不好说。“天南地北”是个风景名胜,在一年曾经的商标炒卖风中,风景名胜的称号被许多抢注为商标,成为炒卖者的猎物,由此引发人们的忧虑,招引人们重视风景名胜的知识产权维护问题(当然主要是商标维护问题)。“天南地北”商标争议案子让人们从头重视起风景名胜的商标维护这个老论题,借此,笔者对这个问题也宣布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风景名胜是否能够注册商标
在我国比较有名的风景名胜具有很高的行政等级,北京的十三陵是个特区,直归于北京市统辖,论行政等级是厅局(地市)级,江西的庐山虽然在九江地舆范围内,却由省直接统辖,其行政等级也是厅局级,其他地方的风景名胜等级大都在处级(县级)以上。按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则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那么理论上许多风景名胜是不能够注册为商标的。当然风景名胜享有的行政等级,是否归于行政区划呢?不知道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以及法院怎么看待的,这三个机关都有权作出自己的判别,并影响到风景名胜是否能够注册为商标的问题,现在还没有看到相关事例,无从判别。
二、风景名胜注册商标是否有含义
商标最原始、最为根底的功用是差异效果,就产品而言,相同的产品,商标能够差异是A牌的仍是B牌的,以引导顾客差异购买。就风景名胜而言,这种差异是毫无含义的,由于风景名胜自身就具有很强的差异性,咱们都知道来十三陵是看皇家陵寝的,而去庐山看的是山水风景,夏天仍是消暑的名胜。风景名胜不象产品那样同质化,同类产品各家都迥然不同,风景名胜一般都具有自己独特性(扫除近来人工的景象),所以风景名胜用注册商标方法来差异其他风景区,笔者以为并无含义。
三、风景名胜是否有必要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条规则:“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其供给的服务项目,需求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请求服务商标注册。”即便风景名胜管理机构是行政单位,商标法并不约束其请求商标的权力,风景名胜当然能够请求商标。风景名胜供给的服务是旅行观光,一般了解假如注册商标应该是服务类的,可是法令并不制止其在产品类别上注册运用。风景名胜管理机构在我国大都是行政单位,行政单位一般不能从事商业活动,那么请求的商标将无法运用。请求商标是要用的,法令有强制规则,假如接连三年不运用将被吊销。当然风景名胜能够建立部属公司来运用,那就是另一回事,与咱们评论的风景名胜商标维护问题无关。当然还能够答应给别人运用,风景名胜注册商标后,不能通过运用添加商标自身的内在,其价值一直不大,应该找不到被答应者,即便答应恐怕只要在风景名胜自身范围内给小商贩们运用在一些旅行纪念品上,含义也不大。
风景名胜正由于太有名,大大降低了商标最基本的特性——显著性,反而不适合作为商标运用。那么,从以上的剖析咱们能够看出风景名胜请求商标维护并没有太大的含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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