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16:36营改增问题解答之应交税额核算类
1.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规则,进项税额,是指交税人购进货品、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许不动产,付出或许担负的增值税额。
2.增值税扣税凭据包含哪些?
答: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则,增值税扣税凭据,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出售发票和完税凭据。
3.什么是混合出售?混合出售行为怎么交纳增值税?
答: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则, 一项出售行为假如既触及服务又触及货品,为混合出售。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依照出售货品交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依照出售服务交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含以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为主,并兼营出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4.个人租借住宅,应怎么核算应交税额?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规则,个人租借住宅,应依照5%的征收率减按1.5%核算应交税额。
5.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纳预收款办法出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怎么预缴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纳预收款办法出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依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6.其他个人出售其获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宅),怎么预缴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规则,其他个人出售其获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宅),应以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置办原价或许获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出售额,依照5%的征收率核算应交税额。
7.交税人承受借款服务向借款方付出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规则,交税人承受借款服务向借款方付出的与该笔借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参谋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获得的不动产能否抵扣?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规则,2016年5月1日后获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许2016年5月1日后获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获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份额为60%,第二年抵扣份额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建筑的暂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则。
9.一般交税人出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获得的不动产,应怎么交纳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规则,一般交税人出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获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以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出售额核算应交税额。交税人应以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置办原价或许获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依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交税申报。
10. 试点交税人出售电信服务时顺便赠送用户辨认卡,应怎么交纳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规则,试点交税人出售电信服务时,顺便赠送用户辨认卡、电信终端等货品或许电信服务的,应将其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别离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核算交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