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17:27第一条 请求裁定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裁定请求人有必要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清晰的被诉人、详细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归于受诉裁定机关统辖规模。
第二条 申述应向裁定机关递送申述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条 裁定机关受理下列案子:
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法人同个别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个别经营户、农户、专业户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子;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其他法人、个别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子;
三、上级裁定机关交办的经济合同纠纷案子。
第四条 裁定机关关于下列申述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申述的;
二、超越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乐意承当债款的不受此约束;
三、不归于本裁定机关统辖的案子。
第五条 裁定机关接到申述书,经审查,契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告诉申述方按争议金额的份额预交案子受理费,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许署理人托付署理书及有关依据。
不契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告诉申述方不予受理,并阐明其理由。
第二章 诉讼参与人
第六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能够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首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个别经营户、农户、专业户能够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许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一起的,或许诉讼标的同一种的,裁定机关受案后,以为能够兼并处理的,为一起诉讼。
第八条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尽管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子处理的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裁定机关应当告诉他作为第三人参与裁定诉讼。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以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申述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第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能够托付1至2人代为诉讼。托付别人代为诉讼,有必要向裁定机关提交托付署理书。
托付署理书有必要记明托付事项和权限。诉讼署理人代为供认、改变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有必要有被署理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条 诉讼当事人或署理人,经裁定机关答应,能够查阅本案庭审资料,但触及国家机密资料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