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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能否用于偿还另一方所欠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9:50
夫妻两边联系存续期间的房产,离婚协议约好归一方,是否能用于偿还另一方的债款呢?案外人对该房产进行债款恳求,实行过程中能否实行呢?又会呈现哪些争议性问题呢?听讼网小编为您逐个解虑。
一、争议观念
曩昔,对该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可以用于偿还被实行人对外所欠的债款。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效能;未经挂号,不发作效能,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即我国物权法对房产以挂号为收效的要件,两边离婚协议的约好不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该房产仍未搬运挂号,法院可以依法处置,用于偿还本案被实行人对外所欠的债款。
第二种定见以为,不可以用于偿还被实行人对外一切欠的个人债款。理由是:
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偿还”。因而,虽然法院查封的房产没有处理产权过户挂号手续,权力人仍是两边共有,但假如驳回实行贰言,也就意味着要继续实行该房产,就必定导致被实行人离婚后个人所负债款要由已离婚的两边一起偿还的成果发作,这显着与婚姻法的该条规则相悖。
二、物权法上的物权挂号和物权公示准则,是指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应当通过挂号和公示,方能产生物权效能,不然不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但应当清晰的是,根据物权大于债款的法令准则,物权发作变化而未实行挂号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对立的是第三人主张的物权而非债款。相反,虽然实行标的物权挂号的权力人仍是两边共有,但即便如此一方也对该实行标的享有一半的物权,他所短缺的仅仅将这一半的物权改变为完好物权的过户挂号手续。
三、根据《婚姻法解说(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的规则,案外人依离婚协议要将房产过户为自己一切,并不存在法令上的妨碍。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实行贰言和复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则:金钱债款实行中,买受人对挂号在被实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贰言,契合下列景象且其权力可以扫除实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定合法有用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付出悉数价款,或许已依照合同约好付出部分价款且将剩下价款依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给实行;
(四)非因买受人本身原因未处理过户挂号。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切割的内容与房产买卖合同从性质上来看,的确存在一些不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切割的内容,未必严厉遵从等价切割的准则,而房产买卖合同,一定会遵从等价交换的准则。从统筹请求实行人和离婚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视点动身,离婚协议约好归一方一切但未处理过户挂号的房产,能否用于偿还另一方在离婚后对外所欠的债款的问题,应当淡化离婚协议的特殊性,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实行贰言和复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即金钱债款实行中,离婚一方当事人对挂号在被实行人(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贰言,在契合下列景象且其权力可以扫除实行的,人民法院方能应予支撑: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付出悉数价款,或许已依照离婚协议付出部分价款且将剩下价款依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给实行;
(四)非因离婚一方当事人本身原因未处理过户挂号。
总归,离婚协议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力义务显着不对等,离婚协议约好归一方一切但未处理过户挂号的房产,可以用于偿还抛弃产业的另一方在离婚后对外所欠的债款;离婚协议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力义务根本对等,还要结合离婚协议之外的其他状况。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供给的“离婚房产归一方一切,能否用于偿还另一方债款”相关法令知识。此外,本网站还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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