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03:13湖南省建造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广建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准则的若干规则(试行)》的告诉
(湘建建〔2007〕423号)
各市州建造局(建委、规划建造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投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标准修建商场主体行为,下降工程建造危险,确保从事建造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造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出产管理条例》等法令法规和建造部《关于在建造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广工程担保准则的定见》(建市〔2006〕326号),我厅拟定了《湖南省推广建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准则的若干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实行。实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应我厅。
湖南省建造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推广建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准则的若干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完善修建商场的社会运行机制,标准工程买卖行为,下降工程建造危险,执行工程建造资金,确保工程建造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出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造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在我省推广建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准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政府出资的各类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项目,及其隶属设备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和室表里装饰装饰工程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活动中当事人的法令地位相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毅力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确认各自的权力和职责。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是指在建造工程项目施工承发包活动中,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及合同约好,由担保人向债权人供给的、确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或职责时,由担保人代为实行或承当职责的法令行为。
本规则所称担保有用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的权力存续期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有用期应当根据本规则相应条款在合同中约好,债权人有权在担保有用期内要求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有用期届满,担保人革除担保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