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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国产品的责任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0:06
法国一向没有独立的产品职责法,其契约和侵权的两种办法的产品职责都会集规矩在法国民法典中。作为欧共体成员国,在施行1985年《欧共体产品职责指令》之前,法国在把契约和侵权行为的各项准则统一化地适用于产品职责的进程中所获得的成果远在欧洲其他国家之上。〔英〕迈克尔·惠恩卡普:《欧洲共同市场各国的产品职责法》,《法学译丛》1983年第4期。而为施行指令,法国经过修正民法典,将产品职责作为民法典第三编侵权中的内容加以规矩,以与指令内容相和谐。但是这种施行指令的成果并非非常达观,某种程度上讲,它或许等于下降了对顾客的维护规范,而使法国顾客成为施行指令的国家中仅有输掉的顾客。
一、直接或直接的契约联系:
内涵缺点的担保?以法王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统遵从罗马法准则,在标的物有严重瑕疵时扩展对买主的维护,规矩凡生意标的物不符合一般用处或两边约好的特别用处时,均属有瑕疵卖主对此负有担保职责。《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1643条规矩,出卖的标的物含有荫蔽瑕疵以至于不适于其应有用处或削减其用处,致使买方知此景象不会承受或有必要下降价格方愿承受时,出卖人应负担保职责;出卖人即便不知标的物含有荫蔽瑕疵仍应负担保职责。买主的职责是证明瑕疵在生意时即存在,反之,卖主对后来呈现的瑕疵不负职责,除非买主能辨明瑕疵是货品所固有的,且在短时期内提出其要求。
在法国,卖主的职责包含因为违约所形成的经济丢失和身体损伤,其危害补偿职责的规模与侵权行为危害补偿职责相同,均可及于请求权人所受的悉数危害。法王法院把“悉数危害”扩展解说为包含侵权引起的危害补偿,如产业上之丢失、医药费、收入之丢失、非产业性丢失、全部可预见与不行预见之丢失。但是,卖主职责的严厉性却为民法典第1645条和1646条的规矩所限制。该两条规矩着重卖主因片面上的好心或歹意对荫蔽瑕疵负有不同的职责。假如卖主的行为是诚笃的,不知货品有瑕疵,仅返还价金和归还买主所遭丢失的必要开支;假如卖主明知标的物有瑕疵,除返还价金外,还应补偿买主由此遭受的全部丢失。现实上,要证明卖主是明知有瑕疵仍是诚笃不知是很困难的,因而,自1956年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向逃避这种毫无成果的查询。一起,法院经过判例在对《法国民法典》第1645条所作的解说中承受了这样一个准则:即不管何时只需制造者或供货者的产品含有“内涵缺点”,他都要承当职责,也便是说,法院实践上是拟定:一个作业卖主应当被推定为知道任何影响其产品的“内涵缺点”。〔法〕克洛德·戴莱萨克:《法国产品职责法概述》,《外王法学译丛》1988年第2期。即作业卖主有必要承受一项不行推脱的职责的捆绑:他所供给的货品不该有给买主形成荫蔽风险的瑕疵。这样,关于作业卖主,尤其是制造者,不供认有好心的反证,使对卖主歹意的推定成为一种“不行推翻的推定”。所以,严厉职责得以建立,被称为世界上最严厉的产品职责。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讨》,第174页。
另一方面,《法国民法典》第1645条是以受害人与卖主之间存在着契约联系为先决条件的,其逻辑结构便是要防止从中心供货商处购买产品的受害人对制造商申述。但明显,假如供认这一准则,就会形成重复诉讼,因而,法王法院在判例中把卖主的职责扩展到合同规模之外,准允在连锁生意联系中任一点上的购买者有权直接对全部在先的制造商或批发商提申述讼,制造商对终究购买者如同对其直接购买者相同负有相同的职责。此乃“直接诉权”准则。依直接诉权,遭受危害的终究买主,能够不对自己的直接卖主,而对全部在先的卖主行使瑕疵担保请求权。也即他享有一种挑选权,能够在自己的直接卖主、中心卖主及制造商之间,恣意挑选其一,依法国民法第1645条追查瑕疵担保职责。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讨》,第174页。在更多的景象中,受害者会挑选仅对制造者一方申述,因为制造者八成会比供货者具有更多的财务来历,而且归根结底,应由制造者承当职责才公正,因为只需他才干防止危害的发作。但将对民法典第1645条所作的解说仅限制于受害者与制造者之间也是不合乎逻辑的,因为正是那些影响受害者与供货者之间联系的规矩所具有的那种广泛规模的性质,才使受害者有或许直接对制造者申述。可见,直接诉权对买主比较有利:买主在卖主无力归还债务或歇业时,能够挑选另一种求偿办法。但是,该诉讼办法仍未彻底打破合同联系的捆绑,它只对直接购买者供给了协助,若购买者之外的人,如买主的爱人、子女、雇员或街坊等遭到危害仍无法按照民法典中担保的规矩使制造者承当产品职责。因而,这类状况有必要依据侵权行为职责加以解决。
二、侵权职责——差错推定?
依法国民法规矩,有契约联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危害补偿,只能依合同职责的规矩求偿,不得依侵权职责求偿,而无契约联系的当事人之间,只能依侵权职责求偿。〔英〕迈克尔·惠恩卡普:《欧洲共同市场各国的产品职责法》,《法学译丛》1983年第4期。但是,尽管两者适用的法令根底不尽相同,但求偿的规模并无差异。
法国民法典有关侵权行为职责的适用有两个重要准则,其一是侵权行为的一般职责准则,其二是“物的监护人”的严厉职责准则。
(一)一般职责准则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规矩:“任何行为使别人受危害时,因自己的差错而致使危害发作之人应对别人负补偿职责”,“任何人不只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而且对因其差错或忽略所形成的危害负有补偿职责。”这些规矩清晰了侵权行为的差错职责根底。对与生产者不存在合同联系的受害人来说,其有必要证明生产者有差错才干使他们承当职责,这比起前述违背担保的职责要困难得多。但是,法院经过司法实践灵敏地解说了民法典的规矩,以为在这方面差异合同联系和非合同联系当事人是不合理的,并以为第1382条差错的条件以交给有瑕疵的(并非必定发作风险的)产品为己足。只需有生产者将致人危害的有缺点的产品投入流转的现实,即可确定其有差错,使其承当职责。这实践上是免除了原告对被告存在差错的举证职责,而只须证明产品确有缺点,并由此引起原告的人身损伤或产业危害,被告就要对此承当职责。这种差错职责准则实践上是一种差错推定,它在作用上类似于英国的“现实自我证明”准则。但在英国,举证职责的吊销——在稀有的状况下是答应的——依然不扫除生产者证明其现已处以合理的留意,而在法国,生产者仅有能够采纳的抗辨是该缺点是由外行或不行抗力形成的。
(二)“物的监护人”的严厉职责
《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一款规矩:“任何人不只对其自己的行为所形成的危害,而且对应由其担任的别人的行为或在其办理下的物件所形成的危害,均应负补偿职责”。该规矩不只使雇主对其雇员有缺点的作业负署理职责,使“监护人”对其办理下的物件所形成的危害负补偿职责,其最基本的一点,是供给了一种根据产品的缺点而非行为人的差错的职责根底。1897年法国最高法院扩展了对该条的适用规模,使“办理之下物件形成的危害”扩及于火车、轿车、电气、瓦斯等产品缺点所形成的的危害。1914年最高法院在一事例中进一步扩展解说为:物的监护人,除非能证明危害是因为不行抗力、被害人的差错或第三人的差错所形成的外,即便监护人对危害的发作并无差错,也应负补偿职责。法王法院在对这条所谓的“不行辩驳的推定规矩”的解说中,把产品的制造者列为产品结构的操控者,然后建立了产品职责中严厉职责的归责准则,开展了法国产品职责的归责准则,然后使法国产品职责法较具现代化性情。
但是,在适用该第1384条第一款时,存在着“片面职责”和“客观职责”之争,首要表现在“谁应被称为物的监护人”上。是全部者、制造者抑或是办理者?客观职责说以为职责应由那些最能确保产品安全和防止危害发作的人来承当,而片面职责说则以为职责应由那些实践亲自操控产品的人来承当。对产品职责来说,这种差异尤为重要。-〔3〕通常状况下,全部者便是监护人,但这或许意味着无辜的顾客在他所购买的物品形成危害时负有职责;反之,当制造者把货品投入流转领域中,他就不再是监护人,除非能证明在规划或制造有缺点的状况下,他曩昔是而且现在依然是该组织的监护人而更或许的是该规矩将首要使在事端发作时亲自办理的人负其担任。
法国学者戈登曼(Goldman)以为,推定产品运用人在运用产品时有差错并使其处于产品质量确保人的位置而承当职责,并不合理。他划分了“行为”(产品怎样被运用)和“结构”(产品的内涵要素,最明显的是规划)的概念,并以为,对货品实践办理的人只对他们的“行为”担任,而制造者应对其“结构”坚持操控和担任。这种差异办法为法院所承受,使制造者就其产品的内涵风险性承当职责。
(三)新立法草案的无差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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