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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8:20
文物拍卖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拍卖处理,标准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施行法令》等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列物品为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1949年曾经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曾经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前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曾经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日子有关的代表性什物;
(四)1949年今后与重大事件或闻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什物;
(五)1949年今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日子风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什物;
(六)列入约束出境规模的1949年今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著作;
(七)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担任拟定文物拍卖处理方针,和谐、辅导、监督全国文物拍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担任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拍卖活动。
第二章文物拍卖企业及人员
第四条依法树立的拍卖企业运营文物拍卖的,应当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公布的文物拍卖答应证。
第五条拍卖企业请求文物拍卖答应证,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二)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技能条件;
(四)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运营文物行为;
(五)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拍卖企业请求文物拍卖答应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文物拍卖答应证请求表;
(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每次股权结构变化状况记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运营同意证书》正本及副本(含改变记载页)复印件;
(四)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任协议复印件;
(五)场所、设备和技能条件证明资料。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应当于受理文物拍卖答应证申领事项后30个作业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决议同意的,发给文物拍卖答应证;决议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文物拍卖答应证不得涂抹、租借、出借或转让。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对获得文物拍卖答应证的拍卖企业进行年审,年审成果作为是否答应拍卖企业持续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根据。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应当于展开文物拍卖答应证批阅、年审、改变、暂停、刊出等作业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文物局存案。
第十一条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不得参与文物商铺出售文物、文物拍卖标的审阅、文物进出境审阅作业;不得一起在两家(含)以上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
第三章文物拍卖标的
第十二条拍卖企业须在文物拍卖会举行前,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审阅。报审资料应当由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一起签署标的搜集判定定见。
联合展开文物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均应获得文物拍卖答应证。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受理文物拍卖标的审阅请求后,应安排展开什物审阅,于20个作业日内处理审阅批复文件,并一起报国家文物局存案。
参与文物拍卖标的审阅的人员,不得在拍卖企业任职。
第十四条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一)按照法令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扬的标的;
(二)被偷盗、盗掘、私运的文物或许清晰归于前史上被不合法掠取的我国文物;
(三)公安、海关、工商等法律部分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收回单位拣选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保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保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保藏文物;
(五)国有文物商铺收存的珍贵文物;
(六)国有不行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七)涉嫌危害国家利益或许有或许发作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八)其他法令法规规则不得流转的文物。
第十五条拍卖企业从境外搜集文物拍卖标的、买受人将文物携运出境,须按照相关法令法规处理文物进出境审阅手续。
第十六条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具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文物局能够指定国有文物保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以洽谈定价或定向拍卖的方法行使。
以洽谈定价方法施行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拍卖标的,购买价格由国有文物保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洽谈确认,不得进入揭露拍卖流程。
第十七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文物拍卖活动完毕后30日内,将拍卖记载报原审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存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应当将文物拍卖记载报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应当树立文物拍卖企业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信誉信息记载,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发作违法运营行为,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查办。
第二十条拍卖企业使用互联网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应当恪守本办法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物拍卖处理暂行规则》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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