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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11:17
常常提及的刑法行为包含施行行为、准备行为、唆使行为、协助行为。究竟什么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有什么特征以下就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1.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依据人的知道和毅力分配施行的客观上侵略法益的身体活动。
危害行为三特征: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含行为和停止,不包含犯意构成与流露。
【留意】:差异言辞与宣布言辞。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知道和有毅力分配和操控的行为,而不包含反射动作、睡梦中的行为等等。
有害性:刑法只制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动不会被规则在刑法中。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略性,包含对法益的实践侵略和侵略风险。
2.刑法上的行为
包含施行行为、准备行为、唆使行为、协助行为。其间施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由于施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则的、具有法益侵略急切或许性的行为,是刑法首要制止的行为。
施行行为的判别规范:
榜首,形式上契合客观构成要件,并且具有法益危害的紧迫性。施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则的,但刑法分则规则的行为并不必定是施行行为,有或许归于准备行为。
【特别提示】: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略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规范来判别,而非以行为人片面知道的事实为规范进行判别。具体来说,应以行为时存在的一切客观事实为根底,并对客观事实进行必定程度的笼统,搭档站在行为时的态度,原则上依照客观的因果规律进行判别。
下列行为归于施行行为:添加或许提高了现已存在的法益风险;改动完成设定的风险发展过程以削减风险,但未能消除悉数风险;制作只要经过危害某一法益的风险的因果进程。
下列行为不归于施行行为:削减或许避免法益的危害的行为;对现已存在的法益风险没有避免成果发作责任的人,没有添加风险的相关行为。
第二,归于类型性的法益危害行为,即从社会适当性上点评归于社会生活中被制止的有法益侵略或许性的行为。
施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相关:
榜首,影响违法未遂、违法准备的区别:假如现已着手施行行为,肯定不或许建立违法准备。
第二,影响违法未遂与不行罚的不能犯地区别:假如没有法益侵略性的行为存在,那就没有违法的存在。
第三,影响因果联系的判别;因果联系是评论施行行为与实害成果之间的联系,假如没有施行行为,那么实害成果就只能是另一施行行为或许天然事情导致。
例如甲为了杀死乙,计划下午外出打猎时制作事端打死乙;早上查看猎枪时,枪支走火导致乙逝世。本案中甲在杀人成心分配下只施行了准备行为,所以逝世成果不能归于成心杀人行为;导致乙逝世的只能是过错的施行行为。本案甲的行为建立成心杀人罪与过错致人逝世罪的幻想竞合犯,择一重罪处分。
第四,影响共监犯的分类:共同违法人依据分工不同,能够分为施行犯、唆使犯与协助犯。
直接首犯与直接首犯
行为人以本身的直接、活跃的身体活动施行违法的,是直接首犯。
行为人经过分配别人从而分配违法事实的的,是直接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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