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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02:07
重整方案的经过和赞同
1.表决程序。
(1)会议招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方案草案之日起30日内举行债务人会议。此次会议的中心议题便是对重整方案草案进行表决。假如这是第一次债务人会议,其议题还应当包含核对债务和其他必要事项。
(2)分组表决程序。在债务人会议审议重整方案时,债务人或许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会议就重整方案草案作出阐明,并答复问询。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能够列席评论重整方案草案的债务人会议。在正式表决前,能够依据相关各方的定见对重整方案草案进行恰当的修正。
债务人会议应当按照规矩的债务分类分红不同的表决组,对重整方案进行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务人过半数赞同重整方案草案,而且其所代表的债务额占该组债务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经过重整方案草案。
重整方案草案触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其表决经过的规矩与债务人表决组相同。
各表决组均经过重整方案草案时,重整方案即为经过。自重整方案经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许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赞同重整方案的请求。
2.赞同程序。
赞同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检查权的进程。在检查进程中,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案情的需求,进行开庭或不开庭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后,能够针对不同状况作出不同成果的裁决。
(1)经往后的检查赞同。
关于已获经过并提请赞同的重整方案,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检查。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重整方案契合破产法规矩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裁决赞同,一起停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布告。
假如人民法院检查后以为提请赞同的重整方案在实体上或许程序上不契合破产法的规矩,应当裁决不予赞同,一起停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未经过期的强行赞同。
因为企业重整不只关系到债务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面临单个表决组出于本身利益而回绝经过重整方案的景象,需求在不同利益之间进行理性的权衡。破产法学习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强行赞同”规矩,以破产法第87条规矩了重整方案未经过期的强行赞同准则。详细说,分为两个过程。
首先是洽谈基础上的再次表决。债务人或许管理人能够同未经过重整方案草案的表决组洽谈,该表决组能够在洽谈后再表决一次。可是,两边洽谈的成果不得危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其次是再次表决未经过期的检查赞同。未经过重整方案草案的表决组回绝再次表决或许再次表决仍未经过重整方案草案,但重整方案草案契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许管理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赞同重整方案草案:
①按照重整方案草案,担保债务就担保产业将取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丢失将得到公正补偿,而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危害,或许该表决组现现已过重整方案草案;
②按照重整方案草案,员工债务和税收债务将取得全额清偿,或许相应表决组现现已过重整方案草案;
③按照重整方案草案,一般债务所取得的清偿份额,不低于其在重整方案草案被提请赞一起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取得的清偿份额,或许该表决组现现已过重整方案草案;
④重整方案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正、公正,或许出资人组现现已过重整方案草案;
⑤重整方案草案公正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而且所规矩的债务清偿次序不违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法定清偿次序;
⑥债务人的运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其间,前四项条件是以债务人在清算条件下的估计清偿为基准,即所谓“清算规范”。
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重整方案草案契合上述规矩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裁决赞同,停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布告;反之,经检查以为重整方案不契合上述规矩的,则应当裁决停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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