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互换后征用补偿费怎么结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1:39王某和赵某系同一乡民小组的农户,为了便利出产,两边经洽谈,于2007年签定了换田协议,两边在换田协议中注明:今后有转让或任何公私改变,各自担任,概不懊悔。两边换田后各自依约对所换的地步进行了播种。
2012年冬,王某播种的石子坑地步作为工业园建造用地被政府部门征用,征用补偿费2万余元。当村委会发放补偿费时,王某和赵某对该款的归属发生争议。
王某以为,与赵某交流地步多年,依据协议,补偿费应归自己一切。赵某以为,两边交流地步未经村小组赞同赞同因而无效,石子坑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证上载明的使用人仍是赵某姓名,故补偿费应归自己一切。
为了便利播种,农户之间在洽谈自愿的条件下,相互交流地步进行承揽经营,是当时农村土地承揽经营中呈现的一种较为遍及的现象。那么,未经村小组赞同即自行交流地步后被政府征收,补偿费该归谁一切呢?
首要,交流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存案不是交流土地合同效能的必要要件。我国农村土地承揽法规则采纳转包、租借、交流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存案。但该规则仅仅着重存案,存案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法,其性质仅仅为公示,便于管理,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不是合同收效的要件,归于管理性标准而不是效能性标准。因而,不能以未经存案为由而否定交流土地协议的效能。
其次,交流土地的播种人已成为实践承揽经营权人。从本案当事人签定的“各自担任,概不懊悔”的换田协议来看,两边交流地步对各自地步的承揽经营权力责任进行交流是长时间的。而王某已对所交流的土地实践播种多年,其间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因而,交流的地步承揽经营主体早已发生了改变,并不是本来权力证书上载明的赵某。依据农村土地承揽法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收益归承揽方一切。本案的土地补偿费相应地应归现在的播种人王某一切。
再次,从有利于保护农村土地流通的稳定性动身,应承认交流土地的效能。农户交流土地,意图是为了便利耕耘,有利于促进农业出产的开展,应得到鼓舞和支撑。尽管交流土地的农户未向村小组提出书面答应请求,乃至有的未签定书面协议,也要保护交流土地的协议效能,不然,土地流通不稳定将带来农业出产秩序的紊乱,一起发生很多农村土地胶葛。
最终,从合同法的视点看,合法自愿是缔结合同的一项准则,依法缔结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本案当事人缔结交流土地协议,契合法令规则的合法自愿要求,合同现已建立,两边当事人均应实行协议约好的责任和享用协议约好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