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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借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4日
(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经过)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借合同胶葛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说。
一、融资租借合同的承认及效能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则,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力和职责,对是否构成融资租借法令联系作出承认。
对名为融资租借合同,但实践不构成融资租借法令联系的,人民法院应依照其实践构成的法令联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租借人,再经过融资租借合同将租借物从租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该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承认不构成融资租借法令联系。
第三条 依据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承租人关于租借物的运营运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该仅以租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承认融资租借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资租借合同被承认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景象下租借物归属有约好的,从其约好;未约好或许约好不明,且当事人洽谈不成的,租借物应当返还租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租借人不要求返还租借物,或许租借物正在运用,返还租借人后会明显下降租借物价值和功效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定租借物一切权归承租人,并依据合同实行状况和租金付出状况,由承租人就租借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实行和租借物的公示
第五条 出卖人违背合同约好的向承租人交给标的物的职责,承租人因下列景象之一回绝受领租借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一)租借物严峻不契合约好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好的交给期间或许合理期间内交给租借物,经承租人或许租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给的。
承租人回绝受领租借物,未及时告诉租借人,或许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租借物,形成租借人丢失,租借人向承租人建议损害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实行融资租借合同项下付租借金的职责,但承租人以依靠租借人的技术承认租借物或许租借人干涉挑选租借物为由,建议减轻或许革除相应租金付出职责的在外。
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借物期间,租借物毁损、灭失的危险由承租人承当,租借人要求承租人持续付租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当事人还有约好或许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八条 租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借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许悉数权力,受让方以此为由恳求革除或许改变融资租借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九条 承租人或许租借物的实践运用人,未经租借人赞同转让租借物或许在租借物上建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则取得租借物的一切权或许其他物权,租借人建议第三人物权权力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
(一)租借人已在租借物的明显方位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买卖时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该物为租借物的;
(二)租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借物典当给租借人并在挂号机关依法办理典当权挂号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买卖时,未依照法令、行政法规、职业或许区域主管部门的规则在相应组织进行融资租借买卖查询的;
(四)租借人有依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买卖标的物为租借物的其他景象。
第十条 当事人约好租借期间届满后租借物归租借人的,因租借物毁损、灭失或许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租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三、合同的革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租借人或许承租人恳求革除融资租借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一)租借人与出卖人缔结的买卖合同革除、被承认无效或许被吊销,且两边未能从头缔结买卖合同的;
(二)租借物因不行归责于两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正或许承认代替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借合同的意图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租借人恳求革除融资租借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一)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将租借物转让、转租、典当、质押、出资入股或许以其他方法处置租借物的;
(二)承租人未依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和数额付租借金,契合合同约好的革除条件,经租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付出的;
(三)合同关于欠付租金革除合同的景象没有清晰约好,但承租人欠付租金到达两期以上,或许数额到达悉数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租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付出的;
(四)承租人违背合同约好,致使合赞同图不能实现的其他景象。
第十三条 因租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运用租借物,承租人恳求革除融资租借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恳求革除融资租借合同,未对租借物的归属及丢失补偿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 融资租借合同因租借物交给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行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此革除,租借人要求承租人依照租借物折旧状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六条 融资租借合同因买卖合同被革除、被承认无效或许被吊销而革除,租借人依据融资租借合同约好,或许以融资租借合同虽未约好或约好不明,但出卖人及租借物系由承租人挑选为由,建议承租人补偿相应丢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租借人的丢失现已在买卖合同被革除、被承认无效或许被吊销时取得补偿的,应当革除承租人相应的补偿职责。
四、违约职责
第十七条 租借人有下列景象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借物的占有和运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要求租借人补偿相应丢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一)无正当理由回收租借物;
(二)无正当理由阻碍、搅扰承租人对租借物的占有和运用;
(三)因租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借物建议权力;
(四)不妥影响承租人对租借物占有、运用的其他景象。
第十八条 租借人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许索赔失利,承租人要求租借人承当相应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一)明知租借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奉告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供给必要帮忙的;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借合同中约好的只能由租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好的只能由租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第十九条 租借物不契合融资租借合同的约好且租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要求租借人承当相应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一)租借人在承租人挑选出卖人、租借物时,对租借物的选定起决议作用的;
(二)租借人干涉或许要求承租人依照租借人志愿挑选出卖人或许租借物的;
(三)租借人私行改变承租人现已选定的出卖人或许租借物的。
承租人建议其系依靠租借人的技术承认租借物或许租借人干涉挑选租借物的,对上述事实承当举证职责。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逾期实行付租借金职责或许拖延实行其他付款职责,租借人依照融资租借合同的约好要求承租人付出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二十一条 租借人既恳求承租人付出合同约好的悉数未付租金又恳求革除融资租借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奉告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则作出挑选。
租借人恳求承租人付出合同约好的悉数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定后承租人未予实行,租借人再行申述恳求革除融资租借合同、回收租借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租借人依照本解说第十二条的规则恳求革除融资租借合同,一起恳求回收租借物并补偿丢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前款规则的丢失补偿规模为承租人悉数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回收租借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好租借期间届满后租借物归租借人一切的,丢失补偿规模还应包含融资租借合同到期后租借物的残值。
第二十三条 诉讼期间承租人与租借人对租借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能够依照融资租借合同的约好承认租借物价值;融资租借合同未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能够参照融资租借合同约好的租借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借物的残值承认租借物价值。
承租人或许租借人以为依前款承认的价值严峻违背租借物实践价值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托付有资质的组织评价或许拍卖承认。
五、其他规则
第二十四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作胶葛,或许租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借合同发作胶葛,当事人仅对其间一个合同联系提申述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为另一合同联系的当事人与案子处理结果有法令上的利害联系的,能够告诉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承租人与租借物的实践运用人不一致,融资租借合同当事人未对租借物的实践运用人提申述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为租借物的实践运用人与案子处理结果有法令上的利害联系的,能够告诉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承租人根据买卖合同和融资租借合同直接向出卖人建议受领租借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力的,人民法院应告诉租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因融资租借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其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借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
第二十六条 本解说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借合同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法发〔1996〕19号)一起废止。
本解说实施后没有终审的融资租借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本解说;本解说实施前现已终审,当事人请求再审或许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议再审的,不适用本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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