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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11:20

2011年修订定见:
文件号:苏人社函[2011]16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已于2011年1月1日实施。因为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法令>方法》作业没有完结,为保证及时贯彻实施新《法令》,切实做好新老《法令》过渡期间的联接作业,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定见,请结合实践贯彻履行。
一、全省各类不参照公务员处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归入参保规模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令》规则为整体作业人员参与工伤保险。
二、《法令》第十四条规则的“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应为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损伤,或许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
三、依照《法令》第十六条规则作出不承认为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的,应当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出具的有用法令文书或司法部分收效裁判文书作为首要依据。
四、2011年1月1日前发作事端损伤或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新修订的《法令》实施后提出工伤承认请求且在规则时限内,或2011年1月1日前提出工伤承认请求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现已受理,但没有完结工伤承认的,按新《法令》规则的工伤承认规模履行。2011年1月1日前行政部分现已作出工伤承确定论的案子不再从头承认。
五、从2011年1月1日起,员工住院医治工伤(含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的膳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般每人每天为20元。详细规范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规则。
六、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员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应经地点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组织出具证明、报经办组织赞同,挑选一般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般为每天150元左右。因伤情特殊需求挑选非一般交通方法的需报经办组织赞同。详细规范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规则。
七、从2011年1月1日起,五至十级工伤员工与单位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仍按原省规则的规范,享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员工收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详细方法由工伤保险经办组织拟定。
八、依照本定见第四条规则承认为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的工伤员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新《法令》规则方法履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九、《法令》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付出新发作的费用”,应为用人单位依照规则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员工持续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别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项目和规范付出。
十、对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断定吊销承认工伤后,从头作出不承认或不视同工伤但工伤保险基金现已付出工伤待遇的案子,经办组织应依法追偿工伤保险基金已付出的医疗等费用。
十一、财务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照新《法令》规则缴费参保后,其2011年1月1日前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业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告诉>的定见》(苏劳社医【2006】9号)规则,经工伤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并由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后持续享用的一至四级的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十二、曩昔省有关规则与本定见有冲突的,按本定见履行。今后府有新规则的,按新规则履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令正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称《法令》),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或许雇工(以下总称员工)适用《法令》和本方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法令》的规则履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悉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称经办组织)处理交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员工名单,由经办组织核实后留存。
第五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经办组织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造,完结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树立全省一致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
第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承认所必需的事务经费列入同级财务年度部分预算。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别离统筹。有条件的当地,能够依据国家有关规则逐渐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储备金准则。统筹区域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付出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缺乏部分按规则在基金中提取。
储备金用于严重伤亡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缺乏付出的,由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垫支。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赞同,报上一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存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则提出工伤承认请求的,工会组织能够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地点地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承认请求。
第十一条
请求人供给的资料不完整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当场或许在15个作业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自请求人依照要求提交悉数补正资料之日起7个作业日内,作出受理决议。
第十二条
请求人不具有请求资历的或许提出的工伤承认请求超越规则时效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工伤承认请求之日起7个作业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决议,书面奉告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提交有关依据资料。
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无正当理由在期限内不供给依据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能够依据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供给的依据依法作出工伤承确定论。
第十五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工伤承认:
(一)需求以有关部分对相应事端的定论为依据,而有关部分没有作出定论的;
(二)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工伤承认难以进行的;
(三)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需求间断的景象。
间断工伤承认,应当向请求人送达《工伤承认间断告诉书》。间断景象消失的,应当康复工伤承认程序。间断工伤承认的时刻不计入工伤承认期限。
第十六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对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停止工伤承认。
停止工伤承认,应当向请求人送达《工伤承认停止告诉书》。
第十七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作出不予受理决议、停止工伤承认决议的,应当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八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树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对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实施聘用制。详细方法由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拟定。
第十九条
工伤员工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作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能力判定,填写劳作能力判定请求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工伤承认决议;
(三)病历摘要、出院记载、作业病确诊证明书等资料。
请求复查判定、再次判定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前次判定定论。
第二十条
劳作能力判定费以及判定过程中进行必要医疗查看的费用,参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付出。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纳方法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员工被承认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后,对契合工伤保险基金付出规模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二十二条
工伤员工的罢工留薪期,应当凭员工就诊的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出具的度假证明承认。罢工留薪期超越12个月的,需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
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二十三条
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员工康复作业一段时刻后,又发作难以组织作业的景象的,以难以组织作业时自己薪酬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补贴;难以组织作业时自己薪酬低于发作工伤时自己薪酬的,以发作工伤时自己薪酬为基数计发。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依照《法令》规则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时,用人单位付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的规范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照核算部分最近一次发布的当地人口均匀预期寿命与免除、停止劳作联系时的年纪之差核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员工均匀薪酬;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员工均匀薪酬;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员工均匀薪酬;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员工均匀薪酬;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员工均匀薪酬;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员工均匀薪酬。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
患作业病的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以当地员工均匀薪酬为基数,依照伤残等级和免除、停止劳作联系时的年纪,别离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等级
年纪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20周岁以下36302418126
20-30周岁30252015105
30-40周岁2420161284
40-50周岁181512963
50-55周岁12108642
55-60周岁65432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员工均匀薪酬,为免除、停止劳作联系时当地上年度员工均匀薪酬。
工伤员工收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联系停止。
第二十五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员工的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自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的次月起付出。
因工逝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逝世当月付出;供养亲属抚恤金自逝世的次月起付出。
第二十六条
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护理费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据当地上年度员工均匀薪酬增长起伏和核算部分发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起伏于每年7月1日调整。
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护理费的调整起伏为当地上年度员工均匀薪酬增长起伏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起伏的30%之和,即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 员工均匀薪酬增长起伏×70% 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起伏×30%)。员工均匀薪酬增长起伏或许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起伏为负数时,用0代替核算。
第二十七条
员工再次发作工伤,应当对新伤判定伤残等级,并依照新伤判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自己薪酬,享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伤和老伤兼并判定的伤残等级契合按月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依照兼并判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自己薪酬,享用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吊销、闭幕进行财物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财物分配时,应当优先组织处理工伤员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付出依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员工至法定退休年纪时应当由单位交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组织,并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五级、六级工伤员工,依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则规范的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工伤保险联系停止;
(三)七至十级工伤员工,依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则规范的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工伤保险联系停止。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分立、兼并、转让,工伤员工不转入继承单位的,依照本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则从原用人单位有用财物变现收入中组织工伤员工的有关费用。
用人单位分立、兼并、转让,工伤员工转入继承单位的,继承单位应当承当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职责;原用人单位现已参与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改变挂号。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实施承包经营,运用劳作者的承包人不具有用人单位资历的,由具有用人单位资历的发包人承当工伤保险职责。国家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作合同约好或许经与劳作者协商一致指使员工到其他单位作业的,由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职责,但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能够约好补偿方法。
用人单位员工非由单位指使到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称实践用人单位)作业的,由实践用人单位依照《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的项目和规范付出工伤保险待遇。
从事非全日制作业的员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作业的,其作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别离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作工伤,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作业的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法令》和本方法规则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或许参与工伤保险后中止缴费的,未参与工伤保险或许中止缴费期间,工伤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依照《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的项目和规范付出。用人单位依照规则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员工持续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的项目和规范付出。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不付出工伤员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域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与工伤保险。员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承认、劳作能力判定,并依照参保地的规则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域,且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承认、劳作能力判定,并依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则依法由用人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员工被承认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发给《员工工伤证》,作为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凭据。《员工工伤证》由省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一致印制。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所称自己薪酬,除本方法第二十三条从难以组织作业时起算外,应当从工伤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时起算,为起算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薪酬。缺乏12个月的,依照实践发作的月均匀薪酬核算;缺乏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员工均匀月缴费薪酬核算。自己薪酬高于同期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300%的,依照同期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的300%核算;自己薪酬低于同期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60%的,依照同期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的60%核算。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实施前员工按月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规范低于《法令》和本方法规则规范的,自《法令》实施之日起,依照《法令》和本方法规则规范履行,曾经已发放的低于部分不再追补。
第三十八条
《法令》实施前已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不属于《法令》第六十四条规则景象,且未享用工伤待遇的,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能够向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供给发作工伤时的资料请求工伤承认。工伤承认依照发作事端损伤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时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则履行。享用工伤待遇的详细方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三十九条
《法令》实施前员工已享用工伤待遇,但没有归入工伤保险处理的,应当归入工伤保险一致处理,详细方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本方法实施前已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没有完结工伤承认的,依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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