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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8:22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
1.最高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2001年4月30日起实施)
为正确审理劳作争议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以下简称《劳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令之规则,就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说。
第一条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下列胶葛,归于《劳作法》第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判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发作的胶葛;
(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已构成劳作联系后发作的胶葛;
(三)劳作者退休后,与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作的胶葛。
第二条 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以当事人恳求判决的事项不归于劳作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别离状况予以处理:
(一)归于劳作争议案子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归于劳作争议案子,但归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子,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依据《劳作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则,以当事人的判决恳求超越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越判决恳求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合理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
第四条 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以恳求判决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经检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判决不予受理或许驳回申述。
第五条 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为纠正原判决判决过错从头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子后,当事人添加诉讼恳求的,如该诉讼恳求与讼争的劳作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兼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作争议,应当奉告当事人向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恳求判决。
第七条 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判决的事项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子规模,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判决不予受理或许驳回申述。
第八条 劳作争议案子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许劳作合同实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劳作合同实行地不清晰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第九条 当事人两边不服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同一判决判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申述的,先申述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两边的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应当一起作出判决。
当事人两边就同一判决判决别离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子移交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兼并的,兼并前发作的劳作争议,由兼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作的劳作争议,由分立后的实践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作权力职责的单位不清晰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没有革除劳作合同的劳作者,原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的劳作争议,能够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能够列劳作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一起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列为一起被告。
第十二条 劳作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相等主体之间的承揽运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揽方两边或许一方发作劳作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应当将承揽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
(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作争议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令规则,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弥补解说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作争议案子,对下列景象,视为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发作之日”:
(一)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发作的付出薪酬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现已书面告诉劳作者拒付薪酬的,书面告诉送达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
(二)因革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作者收到革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书面告诉时刻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
(三)劳作联系革除或许停止后发作的付出薪酬、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作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许诺付出的时刻为革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后的详细日期的,用人单位许诺付出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劳作者不能证明的,革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
第二条拖欠薪酬争议,劳作者恳求判决时劳作联系依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作者恳求判决超越六十日为由建议不再付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作者现已收到拒付薪酬的书面告诉的在外。
第三条劳作者以用人单位的薪酬欠条为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诉讼恳求不触及劳作联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作酬劳争议,依照一般民事胶葛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因劳作联系是否现已革除或许停止,以及应否付出革除或停止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发作的争议,经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判决后,当事人依法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作者与用人单位革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后,恳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作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作的争议,或许处理劳作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联系等移转手续发作的争议,经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判决后,当事人依法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作者由于工伤、职业病,恳求用人单位依法承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判决后,当事人依法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胶葛不归于劳作争议:
(一)劳作者恳求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发放社会保险金的胶葛;
(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住宅制度改革发作的公有住宅转让胶葛;
(三)劳作者对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判定定论或许对职业病确诊判定委员会的职业病确诊判定定论的贰言胶葛;
(四)家庭或许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胶葛;
(五)个别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胶葛;
(六)乡村承揽运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胶葛。
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预先付出劳作者部分薪酬或许医疗费用的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实行上述判决中的给付职责,劳作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劳作者与起有字号的个别工商户发作的劳作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运营执照上挂号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一起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天然状况。
第十条劳作者因实行劳作力差遣合同发作劳作争议而申述,以差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触及承受单位的,以差遣单位和承受单位为一起被告。
第十一条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的同一判决,向同一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两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持续审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恳求判决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恳求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恳求判决期间间断,从间断的原因消除之次日起,恳求判决期间接连核算。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恳求判决期间内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恳求判决期间中止:
(一)向对方当事人建议权力;
(二)向有关部分恳求权力救助;
(三)对方当事人赞同实行职责。
恳求判决期间中止的,从对方当事人清晰回绝实行职责,或许有关部分作出处理决议或清晰表明不予处理时起,恳求判决期间从头核算。
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劳作者向人民法院恳求采纳产业保全办法,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恳求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依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或许的,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劳作者供给担保的职责,及时采纳保全办法。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产业保全判决中,应当奉告当事人在劳作判决安排的判决书或许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收效后三个月内恳求强制实行。逾期不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革除保全办法。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拟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不一致,劳作者恳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掌管下到达的具有劳作权力职责内容的调停协议,具有劳作合同的约束力,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当事人在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掌管下仅就劳作酬劳争议到达调停协议,用人单位不实行调停协议承认的给付职责,劳作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能够依照一般民事胶葛受理。
第十八条本解说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实施。本解说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说与本解说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解说的规则为准。
本解说实施后,人民法院没有审结的一审、二审案子适用本解说。本解说实施前现已审结的案子,不得适用本解说的规则进行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
(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作争议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令规则,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说。
第一条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处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用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作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作者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用人单位付出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作者与未处理运营执照、运营执照被撤消或许运营期限届满仍持续运营的用人单位发作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许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处理运营执照、运营执照被撤消或许运营期限届满仍持续运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法借用别人运营执照运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运营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判决判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检查以为判决判决遗失了有必要一起参与判决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失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一起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联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运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作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作联系处理。
第九条劳作者建议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现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职责。但劳作者有依据证明用人单位把握加班现实存在的依据,用人单位不供给的,由用人单位承当晦气成果。
第十条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处理相关手续、付出薪酬酬劳、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到达的协议,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且不存在诈骗、钳制或许乘人之危景象的,应当承认有用。
前款协议存在严重误解或许显失公正景象,当事人恳求吊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一条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调停书现已发作法令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判决驳回申述。
第十二条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议或判决判决,当事人直接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恳求判决的案子存在下列事由的在外:
(一)移交统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候另案诉讼成果、评残定论的;
(四)正在等候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开庭的;
(五)发动判定程序或许托付其他部分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合理事由。
当事人以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判决判决为由提申述讼的,应当提交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出具的受理告诉书或许其他已承受判决恳求的凭据或证明。
第十三条劳作者依据调停判决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则,追索劳作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假如判决判决触及数项,每项承认的数额均不超越当地月最低薪酬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依照结局判决处理。
第十四条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同一判决判决一起包括结局判决事项和非结局判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判决判决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依照非结局判决处理。
第十五条劳作者依据调停判决法第四十八条规则向基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用人单位依据调停判决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向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判决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应当判决驳回恳求。
被人民法院驳回申述或许劳作者撤诉的,用人单位能够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判决判决。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停判决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向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判决判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恳求或许吊销判决判决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十七条劳作者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停判决法第十六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付出令,契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催促程序规则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则恳求付出令被人民法院判决完结催促程序后,劳作者就劳作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先向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恳求判决。
依据调停判决法第十六条规则恳求付出令被人民法院判决完结催促程序后,劳作者依据调停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结局判决,劳作者向人民法院恳求实行,用人单位向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间断实行。
用人单位撤回吊销结局判决恳求或许其恳求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康复实行。判决判决被吊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完结实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恳求吊销判决判决被驳回后,又在实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实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四)》已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为正确审理劳作争议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令规则,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说:
第一条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以无统辖权为由对劳作争议案子不予受理,当事人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依照以下景象别离处理:
(一)经检查以为该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对案子确无统辖权的,应当奉告当事人向有统辖权的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恳求判决;
(二)经检查以为该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有统辖权的,应当奉告当事人恳求判决,并将检查定见书面告诉该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作争议事项提申述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判决判决的类型以判决判决书确以为准。
判决判决书未载明该判决为结局判决或非结局判决,用人单位不服该判决判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依照以下景象别离处理:
(一)经检查以为该判决判决为非结局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检查以为该判决判决为结局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奉告用人单位能够自收到不予受理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判决判决;现已受理的,判决驳回申述。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恳求吊销结局判决的案子,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通过阅卷、调查和问询当事人,对没有新的现实、依据或许理由,合议庭以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能够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安排两边当事人调停。到达调停协议的,能够制造调停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调停协议的,另一方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停委员会掌管下仅就给付职责到达的调停协议,两边以为有必要的,能够一起向人民调停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恳求司法承认。
第五条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付出经济补偿,劳作者依照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与新用人单位革除劳作合同,或许新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提出革除、停止劳作合同,在核算付出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作业年限时,劳作者恳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新用人单位作业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用人单位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承认归于“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
(一)劳作者仍在原作业场所、作业岗位作业,劳作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改变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安排派遣或录用方式对劳作者进行作业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兼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作者作业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相关企业与劳作者轮番缔结劳作合同;
(五)其他合理景象。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约好了竞业约束,但未约好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劳作者实行了竞业约束职责,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作者在劳作合同革除或许停止前十二个月平均薪酬的30%按月付出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前款规则的月平均薪酬的30%低于劳作合同实行地最低薪酬标准的,依照劳作合同实行地最低薪酬标准付出。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约好了竞业约束和经济补偿,当事人革除劳作合一起,除还有约好外,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实行竞业约束职责,或许劳作者实行了竞业约束职责后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约好了竞业约束和经济补偿,劳作合同革除或许停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付出经济补偿,劳作者恳求革除竞业约束约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九条在竞业约束期限内,用人单位恳求革除竞业约束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在革除竞业约束协议时,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额定付出劳作者三个月的竞业约束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条劳作者违背竞业约束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依照约好持续实行竞业约束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一条改变劳作合同未选用书面方式,但现已实践实行了口头改变的劳作合同超越一个月,且改变后的劳作合同内容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国家方针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选用书面方式为由建议劳作合同改变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十二条树立了工会安排的用人单位革除劳作合同契合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则,但未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则事前告诉工会,劳作者以用人单位违法革除劳作合同为由恳求用人单位付出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申述前用人单位现已补正有关程序的在外。
第十三条劳作合同法实施后,因用人单位运营期限届满不再持续运营导致劳作合同不能持续实行,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获得作业证件即与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获得作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当事人恳求承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获得《外国专家来华作业许可证》的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树立用工联系的,能够确以为劳作联系。
第十五条本解说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说与本解说冲突的,自本解说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说实施后没有终审的劳作争议胶葛案子,适用本解说;本解说实施前现已终审,当事人恳求再审或许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议再审的,不适用本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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