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21:14

建造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
推广工程建造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则(试行)》的告诉
(建市[2004]137号)
各省、自治区建造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造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建造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广工程建造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则(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建造部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广工程建造
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修建市场主体行为,下降工程危险,确保从事建造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安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程建造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含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则。其他建造项目可参照本规则实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工程建造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造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则或合同约好,由担保人向债权人供给的,确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由担保人代为实行或承当职责的法律行为。
本规则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的权力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的实体权力消除,担保人革除担保职责。
第四条 确保人供给的确保方法为一般确保或连带职责确保。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担保分为招标担保、业主工程款付出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招标担保可选用招标确保金或确保的方法。业主工程款付出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出担保应选用确保的方法。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
第六条 工程建造合同担保的确保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历的银行业金融组织、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则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首要运营范围和首要运营事务,依法挂号注册的担保组织。
第七条 依法建立的专业担保公司能够承当工程建造合同担保。可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越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越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能够与其他担保公司一起供给担保。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