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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条件和限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3:20

买卖须满意的四个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宅购房人具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宅自合同存案之日(未存案的以购房家庭处理产权挂号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买卖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别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宅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定在外),由市住宅保证组织按经济适用住宅原出售价格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宅上市买卖或完善产权时,应依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践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践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宅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交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三)已享用政策性住宅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该经济适用住宅上市买卖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用的政策性住宅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宅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四)曾作为经济适用住宅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具有经济适用住宅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契合经济适用住宅请求条件的,可一起请求经济适用住宅。但该经济适用住宅上市买卖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用的经济适用住宅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宅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三个方面的买卖约束
(一)最重要的是对年限的约束。依据《经济适用住宅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则:购买经济适用住宅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买卖,购房人因特别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宅的,由政府依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要素进行回购。
(二)对按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宅的约束。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家庭按原价出售住宅的,产权人应向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提交书面请求,并供给原购房合同、房子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经过摇号等方法确认购房人(购房人须依照有关规则,处理了经济适用住宅的购买资历审阅手续);购房人查验房子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定购房合同,付出购房款,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挂号买卖两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买卖两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区县房子权属挂号部分请求处理房子搬运挂号手续。
(三)对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宅的约束。契合满5年条件,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和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商品房不同,买卖两边(尤其是出卖人)须实行特别责任,即需凭契税完税凭据、房子所有权证、住宅转让合同、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到房子地点地房子管理部分处理买卖、产权过户手续,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平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宅产权人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能够优先回购。
买卖中土地纯出让金规范
从2016年9月1日起,长沙开端履行经济适用买卖应收土地纯出让金新规范,依照土地I级——VI-2级,每个等级的应收出让金均有所上调。以II级土地为例,2013年1月5日正式履行的规范,其土地出让金为610元/平;2016年9月1日行将履行的新规范,出让金为1085元/平,三年涨了475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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