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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自由原则规制协议如何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14:23
以合同自在准则规制协议免除
合同的免除,是合同有用建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使合同联系归于消除的行为。
协议免除合同尽管是合同自在准则的应有之义,但合同自在准则缺乏以彻底有用地规制协议免除,仍有必要以合同缔结规矩作为首选规范规制协议免除。原因在于,合同自在准则和缔结规矩尽管同为法令规范,但它们在内容、规模和作用上存在若干差异,详细表现为:
1.规矩内容的详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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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在准则的要求比较抽象、含糊,它不预先设定清晰详细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清晰的法令结果。它只对合同法令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规范,但不直接通知应当怎么完成或满意这些要求或规范,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地步供法官和当事人挑选和灵敏使用;而合同缔结规矩的要求是清晰详细的,其清晰的意图是削弱或避免法令适用上的“自在裁量”。
2.适用的覆盖面不同
合同自在准则对人的合同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与其他准则一起构成整个合同法令行为的指导思想和起点,覆盖面较合同缔结规矩要广大许多,具有更大的微观指导性,不但是合同缔结规矩的根底,也是其他规矩如合同的实行、停止、免除等很多规矩的根底;而合同缔结规矩因为内容详细清晰,它只适用于缔结合同这一类行为,不规制其他合同行为。 
3.适应性的强弱不同
合同自在准则与其他准则同时构成包含缔结规矩在内的一切合同规矩的根源和根底,它们还能够和谐合同法各规矩之间的对立,补偿各规矩的缺乏与缺点,乃至能够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令依据,因适用法令准则不可避免地引进法官的自在裁量要素,而使得法令制度具有必定的弹性生机和较强的适应性;而合同缔结规矩的显现性特征要比合同自在准则强,因此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法官不简单违背规矩作出判决。
经过以上剖析比较可知,以合同自在准则规制协议免除简单导致法官自在裁量权的乱用,为了处理此问题,应挑选适用合同缔结规矩规制协议免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自在准则肯定不能规制协议免除,只要合同缔结规矩存在严重缺乏或缺点影响了个案的本质公平时,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经过征引合同自在准则,引进法官的自在裁量要素然后完成本质上的公平,这是法理上补偿法令规矩缺点的一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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