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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4:50
  (一)能够用传真签定合同
《合同法》规则:人们签定合同能够用书面方法、口头方法或许其他方法,其间书面方法则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因而,以传真签定合同,法令予以供认和维护。
(二)以传真签定合同法令危险较多。
一般而言,只要一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依据才有依据效能。因而,在确定传真件的依据效能时,一般考虑许多要素。如:传真件应确定为原件仍是复印件;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宣布,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传真件有无假造、变造景象;是否有其他相关依据佐证用于补强传真件等。假如只要仅有的传真件而没有其他佐证予以证明且对方又予以否定的,则该传真件为孤证,依据效能有限。一起传真件保存时刻有限,在依据保管方面有危险。
(三)应防备以传真签定合同的法令危险。
1、要具有杰出的依据认识。关于标的较大、周期较长、情况复杂的事务,最好当面签定书面合同。若实属客观不能,最好让对方盖章签定书面合同,再以快件方法送达接受方签署。
2、对情况紧迫须以传真签定的合同,最好采纳依据补强的办法。应留存能够证明传真件合同内容的其他依据,如相关的委托书、意向书、来往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应保存传真收发凭据并保证传真件上收发件人、收发时刻、收发传真号码等信息明晰无误;最好要求对方在宣布传真的最短时刻内将传真件的原件寄交,以显现依据的同一性和完好性。传真件笔迹及签章不得模糊不清。应树立传真收发挂号准则,禁止客户随意在公司传真机上发送传真。
3、以传真方法签定合同,紧迫景象消失后,当事人应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的确认书,或直接在原传真件上从头签名盖章,变传真件为真实的原件。
4、完好保存整个合同实行进程的依据,哪怕依照常理看来比较琐碎的收据。一旦发作胶葛,就会发现许多形似不管用的单据有着适当的效果。在某一要害依据存在瑕疵的时分,能够经过这些辅证、旁证来加以弥补,然后经过依据链推断出要害依据的证明力,然后有力的支撑己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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