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混淆行为中的购买者问题 ——兼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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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商场混杂行为中“购买者”问题的研讨对反不正当竞赛法的立法和实践活动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忽视商场混杂行为中“购买者”问题的原因动身,探讨了确定商场混杂行为时怎么了解和掌握“购买者”误认的问题,并从“购买者”的视点对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5条进行了剖析,提出了该条详细的修正主张。
[要害词]不正当竞赛行为,商场混杂行为,购买者
我国商场买卖中的有些竞赛者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以冒充、仿冒的手法来危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经过搭别人的“便车”来出售自己的产品,形成了商场混杂,这种商场混杂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的反不正当竞赛法均将商场混杂行为作为不正当竞赛行为予以制止。我国对商场混杂行为的规制首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赛法》第5条上,即“经营者不得选用下列不正当手法从事商场买卖,危害竞赛对手:(1)冒充别人的注册商标;(2)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3)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名字,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4)在产品上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假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尽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赛法》也制止商场混杂行为,但更多是将法令规制的要点放到“冒充”或“仿冒”的行为上,相对缺少对商场混杂行为中的“购买者”问题进行研讨。当咱们缺少对“购买者”问题进行研讨时,商场混杂行为作为典型的不正当竞赛行为有时就很难精确与侵权行为进行区别,然后形成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5条立法上的不完善和法令的不到位。
因而,本文企图经过对商场混杂行为中的“购买者”问题进行研讨来为竞赛法令组织对商场混杂行为的法令实践供给参考性定见,并对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5条的修正提出立法主张。
一、忽视商场混杂行为中“购买者”问题的原因
“购买者”尽管是确定商场混杂行为是否建立的一个十分要害的要素,但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的立法、法令和理论研讨中对“购买者”问题并未给予充沛的重视,其首要原因在于: 榜首,“购买者”缺少商场混杂行为的重视
“购买者”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令主体,首要重视的是自己的权益,因而,在商场混杂行为中,“购买者”的权益假如没有由于商场混杂行为遭到危害,他自身对商场混杂行为并不重视;但即便“购买者”的权益由于商场混杂行为遭到危害,假如他在不凭借反不正当竞赛法的前提下具有其他的更便利和更充沛的救助途径,“购买者”对商场混杂行为依然不会十分重视。实际的状况是,商场混杂行为中的“购买者”利益并不一定会遭到危害,而即便遭到了危害,也能够经过《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顾客权益维护法》等许多法令对自己的受损的权益进行维护,因而,“购买者”并不特别重视某个冒充或仿冒行为究竟是不是商场混杂行为。
[内容摘要]商场混杂行为中“购买者”问题的研讨对反不正当竞赛法的立法和实践活动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忽视商场混杂行为中“购买者”问题的原因动身,探讨了确定商场混杂行为时怎么了解和掌握“购买者”误认的问题,并从“购买者”的视点对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5条进行了剖析,提出了该条详细的修正主张。
[要害词]不正当竞赛行为,商场混杂行为,购买者
我国商场买卖中的有些竞赛者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以冒充、仿冒的手法来危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经过搭别人的“便车”来出售自己的产品,形成了商场混杂,这种商场混杂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的反不正当竞赛法均将商场混杂行为作为不正当竞赛行为予以制止。我国对商场混杂行为的规制首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赛法》第5条上,即“经营者不得选用下列不正当手法从事商场买卖,危害竞赛对手:(1)冒充别人的注册商标;(2)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3)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名字,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4)在产品上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假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尽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赛法》也制止商场混杂行为,但更多是将法令规制的要点放到“冒充”或“仿冒”的行为上,相对缺少对商场混杂行为中的“购买者”问题进行研讨。当咱们缺少对“购买者”问题进行研讨时,商场混杂行为作为典型的不正当竞赛行为有时就很难精确与侵权行为进行区别,然后形成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5条立法上的不完善和法令的不到位。
因而,本文企图经过对商场混杂行为中的“购买者”问题进行研讨来为竞赛法令组织对商场混杂行为的法令实践供给参考性定见,并对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5条的修正提出立法主张。
一、忽视商场混杂行为中“购买者”问题的原因
“购买者”尽管是确定商场混杂行为是否建立的一个十分要害的要素,但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的立法、法令和理论研讨中对“购买者”问题并未给予充沛的重视,其首要原因在于: 榜首,“购买者”缺少商场混杂行为的重视
“购买者”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令主体,首要重视的是自己的权益,因而,在商场混杂行为中,“购买者”的权益假如没有由于商场混杂行为遭到危害,他自身对商场混杂行为并不重视;但即便“购买者”的权益由于商场混杂行为遭到危害,假如他在不凭借反不正当竞赛法的前提下具有其他的更便利和更充沛的救助途径,“购买者”对商场混杂行为依然不会十分重视。实际的状况是,商场混杂行为中的“购买者”利益并不一定会遭到危害,而即便遭到了危害,也能够经过《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顾客权益维护法》等许多法令对自己的受损的权益进行维护,因而,“购买者”并不特别重视某个冒充或仿冒行为究竟是不是商场混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