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税局转发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1:50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5-02-24收效日期:1995-02-24发布部分:大连国税局发布文号:大国税发[1995]37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纳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4]130号)文件的规则,现将消费税几个详细纳税问题告诉如下:一、对纳税人托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概于托付方回收后在托付方所在地交纳消费税。
二、对顾客个人托付加工的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三、依据消费税税法的规则,关于用外购或托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边远地方出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能够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所买价或托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则能够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践耗用的外购或托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详细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领用数量/外购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总金额
四、对企业用一九九三年末曾经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出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答应依照已税消费品的实践收购本钱(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五、对企业用外购或托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出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托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出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答应扣除外购或托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六、本告诉第三条、第四条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履行,各底层局要对企业一九九四年应缴的消费税进行汇算;告诉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