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06:13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3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规范格局《货运署理合同》上盖章。《货运署理合同》第四条约好:"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付出货运署理费承当连带职责。"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两边发作胶葛,甲公司申述乙公司,并要求此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当连带职责。关于李蓝回绝承当连带职责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建立?()
A.第四条为无效格局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答案】D
【考点】格局条款、法定代表人
【解析】选项A过错。《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则,格局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则景象的,或许供给格局条款一方革除其职责、加剧对方职责、扫除对方首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货运署理合同》第四条的约好不存在《合同法》规则的无效的状况,因而,该条的约好合法有用。
选项B过错。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单独在第四条处签字,只需要在合同尾部签字即有用。
选项C过错。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代表公司,也代表自己。
选项D正确。本案中,李红在合同尾部的签名能够认定为系依据合同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乙公司签字,一起也能够认定为系李红个人对合同内容中连带职责的承认。但李红个人对合同中关于连带职责的承认仅对李红有用,不能推及到一切的法定代表人。当胶葛诉至法院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已变更为李蓝,而李蓝自己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因而,不能因前法定代表人李红的签字而承认李蓝自己的连带职责。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规范格局《货运署理合同》上盖章。《货运署理合同》第四条约好:"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付出货运署理费承当连带职责。"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两边发作胶葛,甲公司申述乙公司,并要求此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当连带职责。关于李蓝回绝承当连带职责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建立?()
A.第四条为无效格局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答案】D
【考点】格局条款、法定代表人
【解析】选项A过错。《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则,格局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则景象的,或许供给格局条款一方革除其职责、加剧对方职责、扫除对方首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货运署理合同》第四条的约好不存在《合同法》规则的无效的状况,因而,该条的约好合法有用。
选项B过错。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单独在第四条处签字,只需要在合同尾部签字即有用。
选项C过错。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代表公司,也代表自己。
选项D正确。本案中,李红在合同尾部的签名能够认定为系依据合同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乙公司签字,一起也能够认定为系李红个人对合同内容中连带职责的承认。但李红个人对合同中关于连带职责的承认仅对李红有用,不能推及到一切的法定代表人。当胶葛诉至法院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已变更为李蓝,而李蓝自己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因而,不能因前法定代表人李红的签字而承认李蓝自己的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