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效力有什么区别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2:36
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化的效能的差异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与股权变化的效能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严厉差异的法令概念。从逻辑上看,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在前,股权变化收效在后。因而,合同收效的时刻与合同项下权力(物权和股东权)的变化(搬运)时刻也是两个不同的法令概念。好像物权行为独立于债务行为相同,收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发作转让方将其股权交付给受让方的合同责任,而非导致股权的主动、当然的变化。
纵使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假使转让方回绝或许怠于帮忙受让方将合同项下的股权过户给受让方,股权仍归于转让方,只不过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追查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如持续实行合同或许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
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以股权变化作为合同收效条件。前已述及,股权转让合同为源,股权变化为流。并且,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时刻与股权变化的收效时刻之间必定有一个时刻差。并且,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时刻要早于股权变化的收效时刻。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不得以股权变化没有发作为由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这一点不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化的景象,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乃至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景象。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不得以证券挂号结算公司的股权挂号没有变化为由否定上市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
假使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同一股权“一女两嫁”,别离与两个受让人签定股权转让合同,这两份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均不受影响。当然,转让方在客观上只能实行其间的一份合同,对另一受让方而言则堕入事实上实行不能的地步,然后引起对后者的违约责任。关于开发商一房二卖案子也应采纳相似的裁判思想。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来说,也是如此。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