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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7:19
国家补偿案子中的混合差错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作为受害人的相对人对危害的发作均有差错,即危害成果由两边差错一起形成。在这种状况下,应考虑“差错相抵”。差错相抵是指受害人对危害的发作和扩展负有职责时,可减免国家补偿职责,由受害人承当一部分职责。它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1、因违法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形成相关公民自害行为发作。例如,某法院履行人员传唤被履行人王某问询有关状况,因其拒不合作而大打出手,致王某服毒自杀未遂,形成医疗费等丢失3删元。有人以为,对王某不该国家补偿,因履行人员殴伤行为与丢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究竟服毒是其自己行为形成的。笔者以为,国家补偿中的因果关系不能限于直接的、必定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致害原因之一,就不能扫除国家补偿职责,只能减轻国家补偿职责。但需清晰,违法行为才存在国家补偿,行为合法不存在国家补偿。如马某因拒不履行法院收效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其间其夫因故自杀身亡,对此国家不承当补偿职责。2、因违法行为形成相对人危害,被危害人成心或差错怠于弥补而扩展危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相对人其时没有差错;但在危害发作后,相对人应当及时采纳办法,以防丢失扩展。因未采纳有用办法而使危害扩展,便归于混合差错形成的,相对人无权就扩展的丢失恳求国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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