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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过短需在实践中调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19:52

魏某原是海南省海口市一家工厂的员工,在该厂作业了二十余年。1997年10月,该厂进入破产程序时,破产清算组进驻,魏某发现自己现已被开除。所以,他开端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
1999年1月,有关部门批复称,此为劳作争议,能够提交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如不服,可通过法院处理。1999年2月,魏某向海口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裁定委向上级部门恳求承认裁定时效。同年3月,海南省有关部门批复称,该厂1997年10月进入破产程序,时效应从1997年10月30日开端的60天内。但直到2002年6月,裁定委才以该劳作争议超越时效为由,驳回了魏某的恳求,无法,魏某把清算组告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以为,魏某得知自己被开除后,一向向有关方面提出维护恳求,应承认其因向有关单位提出维护民事权力而时效间断,判令清算组应持续实行与魏某之间的劳作合同,并补发相应的安置费。清算组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为,在法令规则的时效内,魏某未能自动依法行使恳求裁定的权力,是其自己抛弃或未能行使其权力的成果,导致的结果应由其自己承当。遂驳回其诉讼恳求。
终审判定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近来,二审法院再审此案,以为魏某的裁定时效已过,保持了原判定。
现实日子中,像这样由于裁定时效过期,导致劳作者不能裁定、输了官司的案子还有许多。
对此,我国人民大学劳作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教授通知记者,关于时效问题,“署理劳作官司的律师定见很大,老百姓定见更大。60天的时刻太短,劳作者来不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劳作联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孙德强副教授看来,劳作法规则如此短的时效的初衷是期望尽快把劳作争议处理完毕,由于劳作争议与劳作者和用人单位的日子和出产密切相关,不只影响劳作力再出产,还影响到劳作者和家人的日子以及用人单位的正常作业,乃至影响社会的安稳。可是,劳作法或许忽视了一个要紧的问题,在这么短的时效中,当事人或许抛弃劳作争议的处理,任由60天的时效消逝,或许无可奈何与用人单位进入劳作争议处理程序。
别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说规则:“对承认已超越裁定恳求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但该司法解说并未对“其他正当理由”作出详细解说。因而,时效发作间断、间断的正当理由的承认权实践仍把握在劳作行政管理部门,简单导致劳作争议裁定组织躲避法令,而拒不受理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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