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1:15发布部分: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婚姻挂号处理作业,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挂号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本市处理婚姻挂号以及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施行婚姻挂号处理的,适用本办法。本市公民与外国人、华裔以及港、澳、台区域居民之间的婚姻挂号;出国留学、公事出境、劳务出境人员的婚姻挂号,别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男女两边自愿成婚、离婚、复婚,应当到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进行挂号。各机关、集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为本单位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出具证明。依法实行婚姻挂号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任何人不得干与当事人依法实行婚姻挂号。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婚姻挂号处理作业。区、县民政局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婚姻挂号处理作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婚姻挂号处理作业的领导。各有关部分和人民集体,应当活跃帮忙民政部分做好婚姻挂号处理作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树立底层婚姻处理网络,健全避免违法婚姻的限制机制,活跃展开对违法婚姻的综合治理。第二章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按下列准则设置:区、县人民政府在民政部分建立区、县婚姻挂号处理机关;遥远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建立婚姻挂号处理机关。 第六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责任:(一)处理婚姻挂号;(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处理违法婚姻行为;(四)宣扬婚姻法令、法规,展开婚姻法令咨询服务;(五)倡议文明婚俗,进行晚婚、计划生育教育;(六)对婚姻介绍职业进行辅导、监督和处理;(七)做好婚姻挂号处理的计算和档案作业。 相关法规: 第七条 区、县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按辖区人口比例配设专职婚姻挂号处理员;乡(镇)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依据当地状况装备专职婚姻挂号处理员或由民政助理员兼任。 第八条 婚姻挂号处理员有必要通过市或区、县民政部分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婚姻挂号处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获得婚姻挂号处理员证书的人员,不得处理婚姻挂号。 第九条 婚姻挂号处理员有必要做到:(一)恪守婚姻挂号处理的法令、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二)毋忝厥职,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三)考究文明礼貌,周到服务;(四)履行婚姻挂号收费规范,不得借婚姻挂号收取其他无关费用;(五)不得为自己或直系亲属处理婚姻挂号。第三章 成婚挂号 第十条 本市公民自愿成婚,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挂号,填写成婚挂号请求书。当事人填写有困难的,能够托付别人代书。 第十一条 请求成婚挂号须供给下列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