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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0:13
近年来,上海、北京等地音像连锁运营展开迅速,对优化音像商场结构,进步正版音像制品的商场占有率起到显着效果。为了进一步促进和标准音像连锁运营的展开,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展开音像制品连锁运营,是深化音像流转体制改革,促进音像商场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各地音像商场行政处理部分要对当地音像商场展开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进行总体规划,特别要对大中城市音像制品连锁运营的数量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既要防止独家独占,又要防止恶性竞争,活跃扶持诺言好、实力强、处理标准的单位展开音像制品连锁运营事务。
二、本告诉所称的音像制品连锁运营,是指10个以上运用一致商号的音像制品门店,在同一总部的处理下,一致运营处理标准,一致收买配送音像制品或颁发特许权的运营组织形式,包含直营连锁和特许(或称加盟)连锁。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一致运营;特许连锁,是指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定合同,获得运用总部商标、商号、运营形式及总部开发产品的特许权。
不契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以“连锁”字号注册挂号和从事连锁运营活动。
三、鼓舞音像连锁运营单位在商业自愿的准则下收买、吞并现有的音像零售、租借网点。音像商场行政处理部分在批阅音像制品零售、租借网点时,应当优先考虑音像连锁运营单位构成合理的连锁网络。
四、请求从事音像制品直营连锁运营事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公司;
(二)具有向连锁门店供给长时间运营辅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才能;
(三)有完善的连锁运营处理规章;
(四)首要发起者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或租借运营的阅历,并获得杰出的运营成绩。其间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运营的,应当具有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音像制品连锁运营一年以上的阅历,并获得杰出的运营成绩;
(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其间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运营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六)总部和门店实施计算机联网处理。
五、请求从事音像制品特许连锁运营事务,还有必要具有一年以上从事音像制品直营连锁的阅历,并获得杰出的运营成绩,有老练的可输出的处理经验和规章。
六、请求从事音像制品连锁运营事务的,报所在地施?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商场行政处理部分批阅;请求从事跨省区连锁运营事务的,由总部所在地施?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商场行政处理部分审阅后,报文化部批阅。
七、经同意的音像制品连锁店总部在答应地域内树立连锁门店,应当先向当地音像商场行政处理部分报送开店方案。
连锁店总部开办直营连锁门店,连锁门店不再独自处理音像制品运营答应证。连锁门店契合所在地音像制品零售、租借店的开办条件,经所在地音像商场行政处理部分核准后,凭连锁店总部的音像制品运营答应证复印件,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有关挂号手续。
连锁店总部开办特许连锁店,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批阅或改变手续,并报批阅部分存案。
八、直营连锁店门店有必要由部分一致进货,一致配送,一致处理,不得自行从其他途径进货。从事特许运营活动的,有必要签定特许运营合同并依照合同进行运营。
九、经国家同意建立的音像制品的出书、同意单位以品牌授权方法参加音像制品运营活动,应当报文化部和所在地音像商场行政处理部分存案。非经国家同意建立的音像制品出书、批发单位,不得以品牌授权方法参加音像制品运营活动。
十、连锁门店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受当地音像商场行政处理部分的日常监督处理,如有违法运营行为,由当地县级以上音像商场行政处理部分依法处分,并将处分结果报连锁店总部发证部分存案。连锁店总部要对门店运营中呈现的违法行为承当相关职责。因连锁店总部处理不善致使其门店发作违法运营行为,由连锁店总部发证部分依法予以处分。连锁门店如违反本《告诉》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由连锁总部责令门店纠正;情节严重的,音像商场行政处理部分责令总部吊销门店。
累计遭到二次以上的行政处分的连锁门店,连锁店总部应当吊销该门店或停止与该门店的特许运营联系;一年以内3家以上的连锁门店遭到行政处分的,音像商场行政处理部分应当责令连锁店总部进行整改;连锁店总部所属连锁门店三分之一以上处理不善的,撤销总部的连锁运营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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