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8:47
合同的违约责任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实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即1853年奥彻斯特诉戴纳特尔案。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并构成一项准则。因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清晰规定:“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合同责任的,对方能够在实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能够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方法,且守约方有选择权,能够活跃要求补偿,也可消沉等候。
2、不实行。即完全不实行,指当事人底子未实行任何合同责任的违约景象。从不实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尽管能够实行可是回绝实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实行债款。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或回绝实行债款,债权人能够解除合同,并追查债款人的违约责任。
3、拖延实行。即指在合同实行期限届满而未实行债款。包含债款人拖延实行和债权人拖延实行。债款人拖延实行是指合同实行期限届满,或许在合同不决实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款人未实行债款。债权人拖延实行表现为债权人关于债款人的实行应当承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受,即拖延承受实行。
4、不适当实行。即指虽有实行但实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好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景象。包含瑕疵实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景象。瑕疵实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实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景象。加害给付,是指债款人因交给的标的物的缺点而形成别人的人身、产业危害的行为。别离规定于《合同法》第112条和第113条。
别的,债款人未按合同约好的标的、数量、实行方法和地址而实行债款的行为,首要包含:
(1)部分实行行为;
(2)实行方法不适当;
(3)实行地址不适当;
(4)其他违背附随责任的行为。这些也应当归于不适当实行。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实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即1853年奥彻斯特诉戴纳特尔案。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并构成一项准则。因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清晰规定:“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合同责任的,对方能够在实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能够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方法,且守约方有选择权,能够活跃要求补偿,也可消沉等候。
2、不实行。即完全不实行,指当事人底子未实行任何合同责任的违约景象。从不实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尽管能够实行可是回绝实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实行债款。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或回绝实行债款,债权人能够解除合同,并追查债款人的违约责任。
3、拖延实行。即指在合同实行期限届满而未实行债款。包含债款人拖延实行和债权人拖延实行。债款人拖延实行是指合同实行期限届满,或许在合同不决实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款人未实行债款。债权人拖延实行表现为债权人关于债款人的实行应当承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受,即拖延承受实行。
4、不适当实行。即指虽有实行但实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好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景象。包含瑕疵实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景象。瑕疵实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实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景象。加害给付,是指债款人因交给的标的物的缺点而形成别人的人身、产业危害的行为。别离规定于《合同法》第112条和第113条。
别的,债款人未按合同约好的标的、数量、实行方法和地址而实行债款的行为,首要包含:
(1)部分实行行为;
(2)实行方法不适当;
(3)实行地址不适当;
(4)其他违背附随责任的行为。这些也应当归于不适当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