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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对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09:06
现在公司越来越多,可是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破产的或许多。那么若有共益债款人,怎样申报债款?破产程序中对共益债款人申报债款的要求?在法令上有什么规则呢?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共益债款与共益债款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债款人来说为共益债款,在债款人即为共益债款。所谓共益债款,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为整体债款人的共同利益而办理、变价和分配破产产业而担负的债款。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六种共益债款。共益债款与一般债款的不同首要在于:共益债款产生于破产案子受理后,一般债款产生于破产案子受理前;共益债款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款,包含一般债款、对债款人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债款和劳作债款。
破产法关于一般债款要求债款人在债款申报期限内向办理人申报,员工的劳作债款不用申报,由办理人查询后公示,即采纳直接承认的方法。关于共益债款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则。由于共益债款在破产案子受理后才发作,优先遭到清偿,而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求申报,因而有人以为,共益债款也不需求申报,而是由办理人依据破产法规则随时付出。笔者以为此说并无依据,债款人以为其享有共益债款的,相同要申报,假如办理人有贰言的,债款人能够向受理破产案子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承认共益债款的数额,然后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一),共益债款归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款,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款人承认。共益债款与其他债款由于发作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款人的特别维护,但并不改动其债的底子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款关于债款人依然是私权,怎么处置彻底取决于债款人。也就是说,债款是否存在、是否需求申报是由债款人承认的。即便存在共益债款,债款人依然能够抛弃。
(二),共益债款不具有劳作债款和破产费用的承认性。破产法规则劳作债款由办理人查询后直接承认,由于劳作债款在企业均有齐备的记载,简单查询并承认债款人和劳作债款的数额。破产费用包含破产案子的诉讼费用、办理、变价、分配债款人产业的费用等,这些费用有必要先行开销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清晰。而关于共益债款,假如债款人未申报,办理人并不用然就以为债款人对外负有共益债款,由于不管从理论上仍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款是指债款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款,而有时分债款人以为某个合同已实行结束,其财政材料反映对外并无债款,或许其以为并不存在无因办理、产业致人危害等景象,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办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款。别的,即便办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款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承认共益债款的数额。比方本案中,办理人没有交给租借物,应该返还的租金或许其能认识到,可是否应该补偿损失其不能承认,假如补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承认。所以,共益债款与劳作债款、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承认性,不能由于对共益债款需求优先维护就以为该债款能够由办理人直接承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令方针与债款怎么承认的程序不行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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