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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5:53

发布部分:上海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地[1993]67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674号《关于船只稳妥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内称:“船只稳妥合同归于《印花税暂行条件》中罗列纳税的‘产业稳妥合同’规模。但关于涉外稳妥事务中的远洋船只稳妥合同,我局(90)国税函发104号和(91)国税发006号文件规则:对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涉外稳妥事务中的远洋船只稳妥合同(或稳妥单据)以及与外国稳妥公司之间的再稳妥事务凭据,在1993年末前免征印花税。因而,对船只稳妥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则处理”。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船只稳妥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674号山东省税务局:你局鲁税三[1993]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船只稳妥合同归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罗列纳税的\产业稳妥合同\规模.但关于涉外稳妥事务中的远洋船只稳妥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006号文件规则:对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涉外稳妥事务中的远洋船只稳妥合同(或稳妥单据)以及与外国稳妥公司之间的再稳妥事务凭据,在1993年末前免征印花税.因而,对船只稳妥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则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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