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并购的审批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2:551、请求
外资并购的批阅机关:外资并购的批阅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挂号处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当地工商行政处理局。外资股权并购应当提交的文件:(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赞同外国股资者股权并购的抉择,或许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赞同外国出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抉择;(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改变建立为外商出资企业的请求书;(3)并购后所设外商出资企业的合同、规章;(4)外国出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政年度的财政审计陈述;(6)出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出资企业的状况阐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9)被并购境内公司员工安顿方案;(1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11)触及过度会集事项的陈述:(12)并购后所设外商出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划、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触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答应的有关答应文件。
2、检查赞同:未触及过于会集事项检查昕证的,赞同机关自收到报送的悉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抉择赞同或不赞同。
3、处理股权并购的外汇挂号于续:在股权转让方所在地处理外资外汇挂号手续,出具外国出资者股权并购对价付出到位的外资外汇挂号证明。
4、改变挂号建立
股权并购后被并购境内公司向原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收取外商出资企业营业执照, 并提交下列文件:(1)改变挂号请求书;(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规章做出的关于股权转让或增资的股东会(大会)抉择;(3)外国出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4)修改后的公司规章或原规章的修正案和依法需求提交的外商出资企业合同;(5)外商出资企业赞同书;(6)外国出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7)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名字、居处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8)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规则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9)转让国有股权和外国出资者认购含有国有股权公司的增资额的,还应提交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赞同文件。
5、出资者自收到外商出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到税务、海关、土地处理和外汇处理等有关部门处理挂号手续。
外资财物并购的批阅程序
1)、请求
外资并购的批阅机关:与股权并购相同
外资股权并购应当提交的文件:(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利组织赞同出售财物的抉择;(2)外商出资企业建立请求书;(3)拟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的合同、规章;(4)拟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财物购买协议,或许外国出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财物购买协议;(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规章、营业执照(副本);(6)被并购境内企业告诉、布告债权人的证明;(7)出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8)被并购境内企业员工安顿方案;(9)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10)触及过度会集事项的陈述;(11)购买并营运境内企业的财物,触及其他相关政府答应的,有关的答应文件应同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