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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0:24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契合上述条件后,即获得先实行抗辩权,但先实行方获得该权力后会对两边当事人发作什么影响呢?也就是说先实行抗辩权的效能问题。对此,自己也进行下面一些讨论。依据后实行方在合理期限是否供给担保或康复实行才能,我以为能够将先实行抗辩权的效能分为两个不同层次。
(一)第一次效能
1.先实行方可间断实行合同,但应告诉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康复实行才能或供给恰当的担保。间断实行既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领先实行方于实行期满不实行债款或拖延实行,并不构成违约。间断实行是暂停实行或延期实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意图不在于使既有合同联系消除,而是保持合同联系。假如先实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实行方可要求其承当债款职责。先实行方间断实行,应当告诉后实行方,告诉方法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内,后实行方未供给担保且未康复实行才能而要求对方实行的,先实行方能够回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实行方供给担保或康复实行,先实行方应当持续实行合同。后实行方供给担保或康复实行才能后,先实行方不再有对方不能给付的风险,因而应当康复实行合同。
(二)第2次效能
假如合理期限届满,后实行方未供给恰当担保且未康复实行才能,则发作第2次效能,即先实行方能够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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