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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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12月28日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树立
第三章 校园的安排与活动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校园财物与财政处理
第六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七章 扶持与奖赏
第八章 改变与中止
第九章 法令职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作业的健康开展,保护民办校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和教育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排以外的社会安排或许个人,运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行校园及其他教育安排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则的,按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令履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作业归于公益性作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作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施活跃鼓舞、大力支撑、正确引导、依法处理的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作业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校园应当恪守法令、法规,遵循国家的教育政策,确保教育质量,致力于培育社会主义建造作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校园应当遵循教育与宗教相别离的准则。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运用宗教进行阻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校园与公办校园具有平等的法令地位,国家确保民办校园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确保民办校园举行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舞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开展民办教育作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安排和个人,给予奖赏和赞誉。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担任全国民办教育作业的统筹规划、归纳协谐和宏观处理。
国务院劳作和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则的职责范围内别离担任有关的民办教育作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劳作和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别离担任有关的民办教育作业。
第二章设 立
第九条 举行民办校园的社会安排,应当具有法人资历。
举行民办校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校园应当具有法人条件。
第十条 树立民办校园应当契合当地教育开展的需求,具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的条件。
民办校园的设置规范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校园的设置规范履行。
第十一条 举行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校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则的权限批阅;举行实施以作业技能为主的作业资历训练、作业技能训练的民办校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和社会确保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则的权限批阅,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第十二条 请求筹设民办校园,举行者应当向批阅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办陈述,内容应当首要包含:举行者、培育目标、办学规划、办学层次、办学方式、办学条件、内部处理体制、经费筹措与处理运用等;
(二)举行者的名字、住址或许称号、地址;
(三)财物来历、资金数额及有用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献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献协议,载明捐献人的名字、所捐财物的数额、用处和处理方法及相关有用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批阅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校园的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
赞同筹设的,发给筹设赞同书。不赞同筹设的,应当阐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越三年。超越三年的,举行者应当从头申报。
第十四条 请求正式树立民办校园的,举行者应当向批阅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筹设赞同书;
(二)筹设状况陈述;
(三)校园规章、首届校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他决策安排组成人员名单;
(四)校园财物的有用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有办学条件,到达设置规范的,能够直接请求正式树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则的资料。
第十六条 请求正式树立民办校园的,批阅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方式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并送达请求人;其间请求正式树立民办高等校园的,批阅机关也能够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方式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并送达请求人。
第十七条 批阅机关对赞同正式树立的民办校园发给办学许可证。批阅机关对不赞同正式树立的,应当阐明理由。
第十八条 民办校园获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有关的法令、行政法规进行挂号,挂号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则即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 校园的安排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校园应当树立校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他方式的决策安排。
第二十条 校园理事会或许董事会由举行者或许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许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育经历。
校园理事会或许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许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许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批阅机关存案。
第二十一条 校园理事会或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正校园规章和拟定校园的规章制度;
(三)拟定开展规划,赞同年度作业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阅预算、决算;
(五)决议教职工的编拟定额和薪酬规范;
(六)决议校园的分立、兼并、中止;
(七)决议其他严重事项。
其他方式决策安排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则履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校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许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民办校园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校园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纪能够恰当放宽,并报批阅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民办校园校长担任校园的教育教育和行政处理作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履行校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他方式决策安排的决议;
(二)实施开展规划,拟定年度作业计划、财政预算和校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校园作业人员,实施奖惩;
(四)安排教育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育质量;
(五)担任校园日常处理作业;
(六)校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他方式决策安排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民办校园对接收的学生,依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能够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许训练合格证书。
对承受作业技能训练的学生,经政府赞同的作业技能判定安排判定合格的,能够发给国家作业资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办校园依法经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确保教职工参与民主处理和监督。
民办校园的教师和其他作业人员,有权按照工会法,树立工会安排,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民办校园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校园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平等的法令地位。
第二十八条 民办校园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则的任教资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校园应当对教师进行思维品德教育和业务训练。
第三十条 民办校园应当依法确保教职工的薪酬、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民办校园教职工在业务训练、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核算、赞誉奖赏、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校园教职工平等权力。
第三十二条 民办校园依法确保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校园按照国家规则树立学籍处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赏或许处置。
第三十三条 民办校园的受教育者在升学、作业、社会优待以及参与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校园的受教育者平等权力。
第五章 校园财物与财政处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校园应当依法树立财政、管帐制度和财物处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设置管帐帐簿。
第三十五条 民办校园对举行者投入民办校园的财物、国有财物、受赠的产业以及办学堆集,享有法人产业权。
第三十六条 民办校园存续期间,一切财物由民办校园依法处理和运用,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吞。
任何安排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法令、法规向民办教育安排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校园对承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规范由校园拟定,报有关部门赞同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规范由校园拟定,报有关部门存案并公示。
民办校园收取的费用应当首要用于教育教育活动和改进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民办校园财物的运用和财政处理受批阅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校园应当在每个管帐年度结束时制造财政管帐陈述,托付管帐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发布审计成果。
第六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校园的教育教育作业、教师训练作业进行辅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校园实施督导,促进进步办学质量;安排或许托付社会中介安排评价办学水平缓教育质量,并将评价成果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一条 民办校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批阅机关存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校园侵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述,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撑和鼓舞社会中介安排为民办校园供给服务。
第七章 扶持与奖赏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能够树立专项资金,用于赞助民办校园的开展,奖赏和赞誉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能够采纳经费赞助,租借、转让搁置的国有财物等方法对民办校园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校园享用国家规则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民办校园按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能够承受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捐献。
国家对向民办校园捐献产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按照有关规则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赞誉。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舞金融安排运用信贷手法,支撑民办教育作业的开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托付民办校园承当义务教育使命,应当按照托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校园,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作业用地及建造的有关规则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处。
第五十一条 民办校园在扣除办学本钱、预留开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能够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报答。获得合理报答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纳方法,支撑和鼓舞社会安排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遥远贫困地区举行民办校园,开展教育作业。
第八章 改变与中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校园的分立、兼并,在进行财政清算后,由校园理事会或许董事会报批阅机关赞同。
请求分立、兼并民办校园的,批阅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其间请求分立、兼并民办高等校园的,批阅机关也能够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校园举行者的改变,须由举行者提出,在进行财政清算后,经校园理事会或许董事会赞同,报批阅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校园称号、层次、类别的改变,由校园理事会或许董事会报批阅机关赞同。
请求改变为其他民办校园,批阅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其间请求改变为民办高等校园的,批阅机关也能够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校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中止:
(一)依据校园规章规则要求中止,并经批阅机关赞同的;
(二)被撤消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持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校园中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校园中止时,批阅机关应当帮忙校园安排学生持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校园中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政清算。
民办校园自己要求中止的,由民办校园安排清算;被批阅机关依法撤消的,由批阅机关安排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持续办学而被中止的,由人民法院安排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校园的产业按照下列次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膏火、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薪酬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归还其他债款。
民办校园清偿上述债款后的剩下产业,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六十条 中止的民办校园,由批阅机关回收办学许可证和毁掉印章,并刊出挂号。
第九章 法令职责
第六十一条 民办校园在教育活动中违背教育法、教师法规则的,按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则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民办校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批阅机关或许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并予以正告;有违法所得的,交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私行分立、兼并民办校园的;
(二)私行改变民办校园称号、层次、类别和举行者的;
(三)发布虚伪招生简章或许广告,骗得钱财的;
(四)不合法公布或许假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训练证书、作业资历证书的;
(五)处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育,发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伪证明文件或许采纳其他诈骗手法隐秘重要现实骗得办学许可证的;
(七)假造、变造、生意、租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歹意中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许移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三条 批阅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置;形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已受理树立请求,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赞同不契合本法规则条件请求的;
(三)疏于处理,形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背国家有关规则收取费用的;
(五)侵略民办校园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条 社会安排和个人私行举行民办校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契合本法及有关法令规则的民办校园条件的,能够补办批阅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中止办学,形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校园包含依法举行的其他民办教育安排。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含其他民办教育安排的首要行政担任人。
第六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挂号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训练安排的处理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则。
第六十七条 境外的安排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协作办学的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力气办学法令》一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12月28日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树立
第三章 校园的安排与活动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校园财物与财政处理
第六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七章 扶持与奖赏
第八章 改变与中止
第九章 法令职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作业的健康开展,保护民办校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和教育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排以外的社会安排或许个人,运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行校园及其他教育安排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则的,按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令履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作业归于公益性作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作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施活跃鼓舞、大力支撑、正确引导、依法处理的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作业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校园应当恪守法令、法规,遵循国家的教育政策,确保教育质量,致力于培育社会主义建造作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校园应当遵循教育与宗教相别离的准则。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运用宗教进行阻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校园与公办校园具有平等的法令地位,国家确保民办校园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确保民办校园举行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舞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开展民办教育作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安排和个人,给予奖赏和赞誉。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担任全国民办教育作业的统筹规划、归纳协谐和宏观处理。
国务院劳作和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则的职责范围内别离担任有关的民办教育作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劳作和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别离担任有关的民办教育作业。
第二章设 立
第九条 举行民办校园的社会安排,应当具有法人资历。
举行民办校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校园应当具有法人条件。
第十条 树立民办校园应当契合当地教育开展的需求,具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的条件。
民办校园的设置规范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校园的设置规范履行。
第十一条 举行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校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则的权限批阅;举行实施以作业技能为主的作业资历训练、作业技能训练的民办校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和社会确保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则的权限批阅,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第十二条 请求筹设民办校园,举行者应当向批阅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办陈述,内容应当首要包含:举行者、培育目标、办学规划、办学层次、办学方式、办学条件、内部处理体制、经费筹措与处理运用等;
(二)举行者的名字、住址或许称号、地址;
(三)财物来历、资金数额及有用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献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献协议,载明捐献人的名字、所捐财物的数额、用处和处理方法及相关有用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批阅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校园的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
赞同筹设的,发给筹设赞同书。不赞同筹设的,应当阐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越三年。超越三年的,举行者应当从头申报。
第十四条 请求正式树立民办校园的,举行者应当向批阅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筹设赞同书;
(二)筹设状况陈述;
(三)校园规章、首届校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他决策安排组成人员名单;
(四)校园财物的有用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有办学条件,到达设置规范的,能够直接请求正式树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则的资料。
第十六条 请求正式树立民办校园的,批阅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方式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并送达请求人;其间请求正式树立民办高等校园的,批阅机关也能够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方式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并送达请求人。
第十七条 批阅机关对赞同正式树立的民办校园发给办学许可证。批阅机关对不赞同正式树立的,应当阐明理由。
第十八条 民办校园获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有关的法令、行政法规进行挂号,挂号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则即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 校园的安排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校园应当树立校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他方式的决策安排。
第二十条 校园理事会或许董事会由举行者或许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许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育经历。
校园理事会或许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许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许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批阅机关存案。
第二十一条 校园理事会或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正校园规章和拟定校园的规章制度;
(三)拟定开展规划,赞同年度作业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阅预算、决算;
(五)决议教职工的编拟定额和薪酬规范;
(六)决议校园的分立、兼并、中止;
(七)决议其他严重事项。
其他方式决策安排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则履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校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许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民办校园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校园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纪能够恰当放宽,并报批阅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民办校园校长担任校园的教育教育和行政处理作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履行校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他方式决策安排的决议;
(二)实施开展规划,拟定年度作业计划、财政预算和校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校园作业人员,实施奖惩;
(四)安排教育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育质量;
(五)担任校园日常处理作业;
(六)校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他方式决策安排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民办校园对接收的学生,依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能够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许训练合格证书。
对承受作业技能训练的学生,经政府赞同的作业技能判定安排判定合格的,能够发给国家作业资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办校园依法经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确保教职工参与民主处理和监督。
民办校园的教师和其他作业人员,有权按照工会法,树立工会安排,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民办校园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校园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平等的法令地位。
第二十八条 民办校园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则的任教资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校园应当对教师进行思维品德教育和业务训练。
第三十条 民办校园应当依法确保教职工的薪酬、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民办校园教职工在业务训练、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核算、赞誉奖赏、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校园教职工平等权力。
第三十二条 民办校园依法确保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校园按照国家规则树立学籍处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赏或许处置。
第三十三条 民办校园的受教育者在升学、作业、社会优待以及参与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校园的受教育者平等权力。
第五章 校园财物与财政处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校园应当依法树立财政、管帐制度和财物处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设置管帐帐簿。
第三十五条 民办校园对举行者投入民办校园的财物、国有财物、受赠的产业以及办学堆集,享有法人产业权。
第三十六条 民办校园存续期间,一切财物由民办校园依法处理和运用,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吞。
任何安排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法令、法规向民办教育安排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校园对承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规范由校园拟定,报有关部门赞同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规范由校园拟定,报有关部门存案并公示。
民办校园收取的费用应当首要用于教育教育活动和改进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民办校园财物的运用和财政处理受批阅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校园应当在每个管帐年度结束时制造财政管帐陈述,托付管帐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发布审计成果。
第六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校园的教育教育作业、教师训练作业进行辅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校园实施督导,促进进步办学质量;安排或许托付社会中介安排评价办学水平缓教育质量,并将评价成果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一条 民办校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批阅机关存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校园侵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述,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撑和鼓舞社会中介安排为民办校园供给服务。
第七章 扶持与奖赏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能够树立专项资金,用于赞助民办校园的开展,奖赏和赞誉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能够采纳经费赞助,租借、转让搁置的国有财物等方法对民办校园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校园享用国家规则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民办校园按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能够承受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捐献。
国家对向民办校园捐献产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按照有关规则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赞誉。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舞金融安排运用信贷手法,支撑民办教育作业的开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托付民办校园承当义务教育使命,应当按照托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校园,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作业用地及建造的有关规则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处。
第五十一条 民办校园在扣除办学本钱、预留开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能够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报答。获得合理报答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纳方法,支撑和鼓舞社会安排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遥远贫困地区举行民办校园,开展教育作业。
第八章 改变与中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校园的分立、兼并,在进行财政清算后,由校园理事会或许董事会报批阅机关赞同。
请求分立、兼并民办校园的,批阅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其间请求分立、兼并民办高等校园的,批阅机关也能够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校园举行者的改变,须由举行者提出,在进行财政清算后,经校园理事会或许董事会赞同,报批阅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校园称号、层次、类别的改变,由校园理事会或许董事会报批阅机关赞同。
请求改变为其他民办校园,批阅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其间请求改变为民办高等校园的,批阅机关也能够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校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中止:
(一)依据校园规章规则要求中止,并经批阅机关赞同的;
(二)被撤消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持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校园中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校园中止时,批阅机关应当帮忙校园安排学生持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校园中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政清算。
民办校园自己要求中止的,由民办校园安排清算;被批阅机关依法撤消的,由批阅机关安排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持续办学而被中止的,由人民法院安排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校园的产业按照下列次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膏火、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薪酬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归还其他债款。
民办校园清偿上述债款后的剩下产业,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六十条 中止的民办校园,由批阅机关回收办学许可证和毁掉印章,并刊出挂号。
第九章 法令职责
第六十一条 民办校园在教育活动中违背教育法、教师法规则的,按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则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民办校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批阅机关或许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并予以正告;有违法所得的,交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私行分立、兼并民办校园的;
(二)私行改变民办校园称号、层次、类别和举行者的;
(三)发布虚伪招生简章或许广告,骗得钱财的;
(四)不合法公布或许假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训练证书、作业资历证书的;
(五)处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育,发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伪证明文件或许采纳其他诈骗手法隐秘重要现实骗得办学许可证的;
(七)假造、变造、生意、租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歹意中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许移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三条 批阅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置;形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已受理树立请求,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赞同不契合本法规则条件请求的;
(三)疏于处理,形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背国家有关规则收取费用的;
(五)侵略民办校园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条 社会安排和个人私行举行民办校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契合本法及有关法令规则的民办校园条件的,能够补办批阅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中止办学,形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校园包含依法举行的其他民办教育安排。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含其他民办教育安排的首要行政担任人。
第六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挂号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训练安排的处理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则。
第六十七条 境外的安排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协作办学的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力气办学法令》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