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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的共犯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19: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规则:挪用公款给别人运用,运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派或参加策划获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科罪处分。假如运用人为自然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我们并无贰言,且处分有据。可是因为我国现在各类民事主体繁复,有自然人、法人,法人又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又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有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等等。他们能否成为挪用公款违法的共犯,现在尚无清晰的法令规则和解说。笔者以为,他们能够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其原因有:
一、刑法第25条规则,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故意违法。单位作为运用人,参加策划、指派获得挪用款,其行为具有必定的社会损害性,侵犯了公款的运用权,应当遭到刑法的处分。并且,跟着经济的开展,挪用公款给自然人个人运用的状况日趋削减,挪用公款用于经商、办企业的状况日趋增多,且挪用公款数额大、危险大、损害大。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说》第(二),(三)条规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给其他单位运用的;个人决议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运用,获取个人利益的“归于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这说明,从立法原义上讲单位能够作为挪用公款罪的运用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二款规则,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运用的归于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司法实践中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常常依照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对待。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是相等的民事主体,天经地义在法令上位置相等,其作为运用人与挪用人共谋获得挪用款,应当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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