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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可免责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08:41
近年来,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不断发作,严峻的还呈现医闹现象,顾客投诉的现象也逐步增多,索赔金额越来越大。形成医疗事故的原因,适当一部分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职责心不强形成的,医疗单位理应依法补偿受害者。但其间也不乏一些患者想借机讨取一笔钱的贪心所为,许多医疗单位为了停息医闹等纷争,补偿完事,事实上,法律规则了一些景象是医疗单位能够免责的。
《医疗事故处理方法》中规则,医疗单位能够免责的景象有:
1、患者及其家族不合作医治。
假如医疗事故的危害成果完全由患者及其家族不合作医治所引起,则应革除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补偿职责。但假如患者及其家族不合作医治仅仅构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之一,医务人员也有医疗过错的,则应根据公正准则,由两边当事人分管补偿职责。
2、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治疗中,因为一种疾病而引发的另一种或另几种疾病。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并采纳相应措施,但不可防止的并发症才能够免责。关于能够意料的、能够防止的并发症,假如医务人员未意料到,没有防止,片面上有过错,则并发症就不是免责的事由。
3、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的首要特征: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危害成果的发作在片面上没有过错,危害结果的发作归于医疗单位事医务售货员难以防备的。关于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危害结果应革除职责补偿。
医疗意外常表现为:按技能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作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在治疗过程中发作难以意料的骤变,病况危重,在抢救过程中发作残废或术后呈现后遗症;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病,手术后发作切断裂、切断出血、继发性感染;
在治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质体质,现在医疗科学技能尚难以解决发作的危害等等。
危害事实是构成医疗事故补偿职责的首要构成条件,假如没有形成病员危害,虽然治疗护理上有过错,也不归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对此不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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